当兵期间的已经是农转非户籍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从2011年起执行国务院、军委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
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
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也就是不管你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的退役军人,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条款之一的,地方民政局安置办,才有对你实行安置工作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