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帮忙给解答一下这道案例分析题
78岁的甲因儿子在外地工作,独自住在自己的幢房子里,由一个在其家里服务了10几年的老保姆乙照顾,某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个合同约定:甲死后,乙可以在该幢房子里居住,直到死为止...
78岁的甲因儿子在外地工作,独自住在自己的幢房子里,由一个在其家里服务了10几年的老保姆乙照顾,某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个合同约定:甲死后,乙可以在该幢房子里居住,直到死为止。此后不久甲即死亡。其子丙继承了甲该幢房屋的所有权。丙考虑到自己在外地工作无法照看该房,故将房卖给了当地丁。丁要求乙搬出该幢房屋。适逢物权法草案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在做宣传。乙因为经常看电视看报纸,有所了解。故拿出其与乙签订的合同称:甲给自己设定了居住权,丁无权要求自己搬出。运用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并根据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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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的遗嘱有效,甲在遗嘱中为保姆乙设定了房屋居住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房屋的居住权是物权,因此保姆的居住权不产生物权的效力,该权利符合债权的特征,因此是一种债权。丙继承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有权处分该房屋,丙和丁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丁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先效力,丁的房屋所有权优于乙的居住权这一债权,丁可以向乙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乙搬出该房屋。由于债权是相对权,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乙不能以债权对抗丁的物权,只能搬出。乙可以另行起诉丙,要求其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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