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法学和校园暴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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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有关的刑事法律问题
(一)刑法与校园暴力的关联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刑”的法律。
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
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处,即它发生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波面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所以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敢轻视的。
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如《教师法》第36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立法者在教育法律中对校园暴力行为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教育活动中,对一些相关主体严重违反教育法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冀希望以此来减少校园暴力,保证校园的安宁、稳定、和谐。
所以,首先教育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要谨防暴力行为,其次是广大教师,学生不要做出暴力行为。最后要求与学校中出现暴力犯罪的行为斗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个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每大类犯罪之下又将分为若干小类,共有罪名四百余个。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美国赵承熙枪击案是本罪的例证。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案例:1995年6月22日上午10时,湖南省某中学体育教师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因高二年级男生张某扰乱体育课教学秩序而发生争执,张某用言语刺激李某。李某觉得有失教师尊严,愤怒之下向张某猛击一拳,致使张某死亡。经法医坚定,张某脾脏较大,李某一拳正中该脾脏,致使其脾脏破裂而死亡5。
在本案例中,教师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如2006年12月7日下午,高正涛同学在校门口被人砍断五个手指案,对方涉嫌此罪.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如一些教师罚学生吃牛粪、人尿等行为。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在教师队伍中有极个别的男教师品行不良,利用师生关系中自身具有的特殊优势,对女学生实施奸污行为,从而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前段时间禽兽校长、禽兽教师在新闻媒
(一)刑法与校园暴力的关联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即规定“罪”与“刑”的法律。
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
由于校园暴力有特殊之处,即它发生在我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里及附近,一旦校园暴力发生,其波面之广,影响之深,范围之大,是深远的。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一辈子挥之不去的阴影。对于社会来说,可能是一代人、几代人难已磨灭的记忆,对于国家来说,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负作用。所以刑法对校园暴力的调整是不敢轻视的。
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如《教师法》第36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立法者在教育法律中对校园暴力行为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教育活动中,对一些相关主体严重违反教育法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冀希望以此来减少校园暴力,保证校园的安宁、稳定、和谐。
所以,首先教育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要谨防暴力行为,其次是广大教师,学生不要做出暴力行为。最后要求与学校中出现暴力犯罪的行为斗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将犯罪分为十个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每大类犯罪之下又将分为若干小类,共有罪名四百余个。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美国赵承熙枪击案是本罪的例证。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案例:1995年6月22日上午10时,湖南省某中学体育教师李某在上体育课时,因高二年级男生张某扰乱体育课教学秩序而发生争执,张某用言语刺激李某。李某觉得有失教师尊严,愤怒之下向张某猛击一拳,致使张某死亡。经法医坚定,张某脾脏较大,李某一拳正中该脾脏,致使其脾脏破裂而死亡5。
在本案例中,教师李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如2006年12月7日下午,高正涛同学在校门口被人砍断五个手指案,对方涉嫌此罪.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如一些教师罚学生吃牛粪、人尿等行为。近日网上曝光女生集体欺辱女生的图片,可构成本罪。
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在教师队伍中有极个别的男教师品行不良,利用师生关系中自身具有的特殊优势,对女学生实施奸污行为,从而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前段时间禽兽校长、禽兽教师在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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