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哪些制度被汉朝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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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每天多一点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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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代灭亡不是因为制度的问题,而是因为统治者残暴导致的。汉代采用秦代的制度有利于在战乱后迅速稳定人心,西汉建立后,特别在汉武帝以前,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但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的行政体制模式。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汉承秦制”政治现象。通过对出土秦汉简牍的研究发现,汉语词汇史上也相应有“汉承秦制”现象。

秦统一后,建立了一套以丞相为核心的从上到下的完善的职官制度及有关的行政司法制度。西汉建立后,特别在汉武帝以前,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但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的行政体制模式。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汉承秦制”政治现象。通过对出土秦汉简牍的研究发现,汉语词汇史上也相应有“汉承秦制”现象,不少职官制度名、行政区划名和行政机构名、刑罚名、律文名、罪名,原来或认为是汉代产生的,或以为秦汉均没有此名,现在通过研究可知,实际上这些名称早在秦代就产生了。


职官制度名

秦建立的职官制度,被汉继承了下来,但现有词汇研究成果却没怎么反映出职官制度的“汉承秦制”现象,秦简的出土,正可以反映出“汉承秦制”词汇现象。例如职官名“卒史”一词,查最能反映当前词汇研究成果的大型语文辞书《汉语大词典》,其释义和文献用例为:

汉代官署中属吏之一。《史记·儒林列传》:“比百石已下,补郡太守卒史。”……清恽敬《孔羡碑跋》:“《隶释》作‘吏卒’。后人因汉有百石卒史二百石卒史,遂以《隶释》为不然。”可知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汉代始有“卒史”,秦没有“卒史”。而秦简的出土说明,秦代并非没有“卒史”,“卒史”并非仅是“汉代官署中属吏之一”,它也是秦代官署中属吏之一。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同显盗杀人案》:“绥任谒以补卒史,劝它吏,卑(俾)盗贼不发。”整理者注:“(卒史,)郡等属吏。”又如《里耶秦简》:“狼有逮,在覆狱己卒史衰、义所。”所以,汉代职官“卒史”的设置是“汉承秦制”的结果,“卒史”一词的首见时代是秦,汉代使用该词只是承袭秦而来。该词的正确释义当为:“职官名。秦和汉时郡等官署中的属吏之一。”

行政区划和机构名

秦建立的行政区划和行政机构,大都被汉继承了下来。例如行政区划名“道”一词,《汉语大词典》解释说:“汉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的县。”所举最早文献用例为《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实际上,“道”并非仅指“汉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的县”,秦代即将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的县称“道”了,秦表示有少数民族杂居者称道,无者称县。汉承秦制,该称呼在汉代只是承用而已。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属邦》:“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道官,指行政区划道之官府。又如《里耶秦简》:“以荆山道丞印行。”
道丞,道之丞。“道”的正确释义当为:“古代行政区划名。秦和汉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所设的县。”此词属“汉承秦制”之词,它的最早文献用例自然是秦,而不是汉,即它产生于秦,而非汉。

再如行政机构名“大内”一词,《汉语大词典》解释说:“汉代京城的国库。”所举最早文献用例为《史记·孝景本纪》。实际上,“大内”并非仅指“汉代京城的国库”,也指秦代京城的国库,汉代的“大内”机构是汉承秦制而来的。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磨)彻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同时,“大内”也指管理大内的官长,《史记·孝景本纪》:“以大内为二千石。”“大内”一词的正确释义当为:“秦和汉京城的国库。”此词属“汉承秦制”之词,它产生于秦,而不是汉。

刑罚名

刑罚名称,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各种强制处分的名称。法制是秦赖以统一天下的重要基础,秦建立了一整套刑罚制度,内中自然有不少刑罚名称。“汉承秦制”,可以参照“司寇”一词。“司寇”属刑罚名(司,同“伺[sì]”,不是夏商周的官名“司[sī]寇”)。《汉语大词典》解释说:“汉代刑罚名。罚往边地戍守防敌。司,通‘伺’。”所举最早文献用例为《汉书·刑法志》。实际上,“司寇”并非仅指“汉代刑罚名”,也指秦代刑罚名。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又如《内史杂》:“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由简文可知,“司寇”这一刑罚所指内容不光是“罚往边地戍守防敌”,还可罚做其他事情,这一点在出土的汉简中也得到证明,如《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奏谳书》就记录了狱史带领一名服司寇刑的叫裘的人参与侦查盗贼案。“司寇”属“汉承秦制”之词,正确的释义当为:“秦和汉的一种刑罚名。罚往边地戍守防敌,此外,有时还会强迫做苦工,或者在长官指挥下负责司法、治安等工作。”

律文名

秦建立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中自然包括有一系列的律文,即法律条文,有些又被汉承继。例如“置吏律”(是关于任用官吏以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此律名过去在传世的秦汉文献中未见,今秦简和汉简中的法律文献均可见,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置吏律”篇,有关律文有3条,如:“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置吏律。”“置吏律”三字为标题。又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的“置吏律”篇,有关律文达10条,如:“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任免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

罪名

罪名,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所规定的犯罪名称。秦建立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其中有一系列的罪名。“汉承秦制”,一定会承用不少罪名。例如罪名“告不审”一词(又作“告某不审”),指控告不实、不准确的行为。作为罪名,过去在传世的秦汉文献中未见,今秦简和汉简中的法律文献均可见,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问可(何)论?为告不审。”又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死罪黥为城旦舂,城旦舂罪完为城旦舂。”

限于篇幅,以上我们的论述还十分简略,对每一类“汉承秦制”词汇现象所举例也很少,其实每一类的例子都是很多的,例如罪名的“汉承秦制”词汇除上举外还有不少,如:盗铸钱(私自铸造钱币);伪写印/伪写玺(假造印玺);群盗(合伙行盗);诬告人/诬人(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控告别人有犯罪行为,以达到陷害人的目的);去署(擅离岗位);纵囚/纵(官吏故意放走罪犯),等等。

词汇史上存在着与“汉承秦制”政治现象相应的“汉承秦制”现象,并且这是一种成系统的词汇现象,大系统中又包含若干小系统。所谓大系统,即“汉承秦制”词汇系统;所谓小系统,即“汉承秦制”的职官制度名系统、行政区划名系统、行政机构名系统、刑罚名系统、律文名系统、罪名系统,等等。各个小系统中有不少成员。这种“汉承秦制”的词汇现象是词汇史上的重要现象。

同时,在大量秦汉简牍出土的今天,我们又可以从语言的词汇入手,来进一步深入研究“汉承秦制”这一政治现象。因为原来我们对“汉承秦制”的具体内容是不清楚的,比如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只知道秦代建立了完整细密的法律制度,但我们根本不知道秦的法律条文、法律名有哪些,就更不知道汉继承了秦的哪些法律制度。今天,我们则可以通过秦汉简牍所反映的“汉承秦制”词汇现象来研究“汉承秦制”政治现象,比如,“隶臣妾”属“汉承秦制”词汇现象,此词最早产生于秦,汉继承而用之,则政治现象上必然是“隶臣妾”属于秦的刑罚,汉代继承而用之,属“汉承秦制”的政治现象。

总之,在大量秦汉简牍出土的今天,我们得以发现与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汉承秦制”政治现象相对应的“汉承秦制”词汇史现象,这一语言现象不仅有利于词汇史的研究,也有利于秦汉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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