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
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
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全国政协委员即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各级地方政协委员即参加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常委是“常务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的简称,是常务委员会的成员。 由代表大会选举出若干委员,再由按照委员数1/5左右的数量推举出若干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即常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担负该组织的日常决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