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险,投保人2年后自杀,其受益人能否得到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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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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