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怎么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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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1]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 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 11 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 10 行往第 1 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 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 2018 年。
2. 第 2 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 11 行填报表 A100000 第 19-20 行金额。第 1 行至第 10 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 23 行(2013 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6 行第 2 列(2014 至 2017 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2 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 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 第 3 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 第 4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5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5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5. 第 5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8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8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 第 6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10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10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7. 第 7 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 5 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100 一般企业
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30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00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00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600 电影行业企业
8. 第 8 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9. 第 9 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10. 第 10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第 11 行第 2 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 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表 A100000 第 21 行填报本项金额。
11. 第 11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
12. 第 12 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 1 行至第 11 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2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 2 列<0 且第 3 列>0 时,第 3 列<第 2 列的绝对值;当第 2 列≥0 时,则第
3 列=0。
2.第 10 列第 11 行=第 10 列第 1+2+3+4+5+6+7+8+9+10 行;当第 2 列第 11 行≤0时,第 10 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0;当第 2 列第 11 行>0 时,第 10 列第 11 行≤第 2 列第 11 行。
3.第 11 列第 11 行=第 11 列第 1+2+3+4+5+6+7+8+9+10 行。
4.第 12 列第 12 行=第 12 列第 1+2+3+4+5+6+7+8+9+10+11 行。
5.第 1 行第 12 列=0;第 2 至 10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第 10 列-第 11 列;第 11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第 11 行第 2 列=表 A100000 第 19-20 行。
2.第 11 行第 10 列=表 A100000 第 21 行。
3.第 11 行第 11 列=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6 列-表 A100000 第 18 行。
另截图不全,不知道数据在哪个位置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1]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 第 1 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 11 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 10 行往第 1 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 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进行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 2018 年。
2. 第 2 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 11 行填报表 A100000 第 19-20 行金额。第 1 行至第 10 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 23 行(2013 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6 行第 2 列(2014 至 2017 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 A106000 第 11 行第 2 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 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 第 3 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 第 4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5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5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5. 第 5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8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8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 第 6 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 10 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 10 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7. 第 7 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 5 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5 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 10 年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8 号)等文件规定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电影行业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规定的电影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100 一般企业
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30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00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00 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600 电影行业企业
8. 第 8 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9. 第 9 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10. 第 10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第 11 行第 2 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 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表 A100000 第 21 行填报本项金额。
11. 第 11 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 1行至第 10 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顺序是按照亏损到期的年限优先弥补到期时间近的亏损额,亏损到期年限相同则先弥补更早发生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1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0 行的合计金额。
12. 第 12 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 1 行至第 11 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 12 行,填报本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 2 列<0 且第 3 列>0 时,第 3 列<第 2 列的绝对值;当第 2 列≥0 时,则第
3 列=0。
2.第 10 列第 11 行=第 10 列第 1+2+3+4+5+6+7+8+9+10 行;当第 2 列第 11 行≤0时,第 10 列第 1 行至第 11 行=0;当第 2 列第 11 行>0 时,第 10 列第 11 行≤第 2 列第 11 行。
3.第 11 列第 11 行=第 11 列第 1+2+3+4+5+6+7+8+9+10 行。
4.第 12 列第 12 行=第 12 列第 1+2+3+4+5+6+7+8+9+10+11 行。
5.第 1 行第 12 列=0;第 2 至 10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第 10 列-第 11 列;第 11 行第 12 列=第 9 列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第 11 行第 2 列=表 A100000 第 19-20 行。
2.第 11 行第 10 列=表 A100000 第 21 行。
3.第 11 行第 11 列=表 A108000 第 10 行第 6 列-表 A100000 第 18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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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
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本年度表F200第12-13行金额;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
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7.、第7列“上年及本年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由上年结转至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可用于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及以后年度弥补的当年度亏损额;
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等于第3列+4列+5列+7列的数额;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2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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