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婚后母亲买房,如果房产证写女儿一个人的名字,这样算是女儿婚后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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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后女方父母全资给其女儿购房,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则一般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算做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父母全资给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特殊。原因在于:房屋系父母用其财产购买的,并非其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父母的购房本意为该房屋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女儿认可这一做法。因此,该房屋随登记在女儿的个人名下且是婚后取得,但并不可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在考虑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房屋的性质作出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女方父母出全款给其女儿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父母全资给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特殊。原因在于:房屋系父母用其财产购买的,并非其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父母的购房本意为该房屋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女儿认可这一做法。因此,该房屋随登记在女儿的个人名下且是婚后取得,但并不可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在考虑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房屋的性质作出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女方父母出全款给其女儿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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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后女方父母全资给其女儿购房,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则一般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不算做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父母全资给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特殊。原因在于:房屋系父母用其财产购买的,并非其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父母的购房本意为该房屋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女儿认可这一做法。因此,该房屋随登记在女儿的个人名下且是婚后取得,但并不可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在考虑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房屋的性质作出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女方父母出全款给其女儿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可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父母全资给子女购房的情况较为特殊。原因在于:房屋系父母用其财产购买的,并非其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父母的购房本意为该房屋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女儿认可这一做法。因此,该房屋随登记在女儿的个人名下且是婚后取得,但并不可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在考虑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房屋的性质作出判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女方父母出全款给其女儿购房、房屋登记在其女儿个人名下,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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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母亲对女儿的赠送,属于女儿的婚后个人财产。但要留下相关证据,比如购房交款人要写母亲的名字;最好办一个公正或有两个证人签名的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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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父母买房写女儿一人的名字,该住房属于女方婚后取得个人财产,女儿以后离婚时该住房归女方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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