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出来了旧的法律就失效了吗?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去年2008年12月31号单位通告说我们辞退大概50%不到的人,劳动合同我们是一年一签的,既然辞退了那他们要补偿我们,不过出了个新劳动合同法,去劳动保障...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去年2008年12月31号单位通告说我们辞退大概50%不到的人,劳动合同我们是一年一签的,既然辞退了那他们要补偿我们,不过出了个新劳动合同法,去劳动保障部门问的结果是因为新法出来了,我们之前签的一年一次的合同只能保障2008年一年,之前的几年就白做了,没有保障了,真的是这样吗? 据了解旧法是这样的,例如做了5年,辞退后一年补偿两千,那5年就补偿一万,而因为新法而只能补偿2千,真的是这样吗?急急急急
应该是自然终止,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2008年1月1号前有四五年都是一年一签,新法只能保障2008年以后一年的补偿吗?还是之前的是可以协商的,有机会也得到补偿的? 展开
应该是自然终止,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2008年1月1号前有四五年都是一年一签,新法只能保障2008年以后一年的补偿吗?还是之前的是可以协商的,有机会也得到补偿的? 展开
4个回答
20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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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啊裁员50%的话,依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是有一些特别的程序的,如果单位是在合法有序的情况下进行的。那关于经济补偿部分,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这个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规定,应该就是不仅限于在新法试用后的那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了,而是这一份合同与之前的那几份都是连续的,关联的。实际上单位的这种做法,有规避新法中规定的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劳动者自愿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我想这种做法的结果,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初,华维的做法就已经告诉我们答案了。
所以,那补偿应该是按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全部年限来补偿的。
所以,那补偿应该是按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全部年限来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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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适用《劳动合同法》予以补偿,2007年12月31日前适用《劳动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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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确合同是到期自然终止,还是合同未到期单方解除。
若在2008.1.1至2008.12.31期间到期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则应补偿,最多补偿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详细情况参见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若在2008.1.1至2008.12.31期间到期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则应补偿,最多补偿一个月的平均工资。
详细情况参见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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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点,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细化的法律,劳动合同法里有的相关规定劳动法里并没有。
如果你是在08年1月1日之前签过1年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用劳动法来调整。08年1月1日之后你又签过一个2年的合同,那么这个2年的合同是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共同来调整。
如果你是在08年1月1日之前签过1年的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用劳动法来调整。08年1月1日之后你又签过一个2年的合同,那么这个2年的合同是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共同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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