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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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的,以 交通肇事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致人死亡的情形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并不是说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二)致人重伤的情形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 超载 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造成财产损失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凡事无绝对。以上是从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重伤及财产损失三个方面梳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低标准,而非最高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损失符合以上几种情形,就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理,举轻以明重,行为更为恶劣的,会被处以更重的 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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