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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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包括:
1.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但明文禁止非法集资。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2.民间借贷一般是由借款人向特定对象借款,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民间借贷一般只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承诺给予回报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例如股份、分红、高额利息或者实物等。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非法集资往往由民间借贷转化而来。例如,借款人一开始只是向认识的亲朋好友借款集资,但是当资金缺口变大时,借款人就开始通过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但明文禁止非法集资。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2.民间借贷一般是由借款人向特定对象借款,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民间借贷一般只约定借款人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承诺给予回报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例如股份、分红、高额利息或者实物等。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非法集资往往由民间借贷转化而来。例如,借款人一开始只是向认识的亲朋好友借款集资,但是当资金缺口变大时,借款人就开始通过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集资,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这种情况下,就会构成非法集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杨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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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杨佰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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