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8条规定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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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
劳动者离职时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因为用人单位过错,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出现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劳动者想要离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是在离职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时就可以离职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
劳动者离职时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因为用人单位过错,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出现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劳动者想要离职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是在离职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时就可以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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