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歌曲抄袭、剽窃的判断方法、标准和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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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是著作权(也称版权)的一类。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不用再进行审批、注册,只要创作一完成就享有权利。但是,如果没有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性东西,证明权利特别是权利发生质疑的或者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对于维权往往非常不利。自己辛辛苦苦做出来的原创音乐作品遭到别人的剽窃甚至被人抢注版权,而此时你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你再气愤也只能仰天长叹了。那么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呢?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据网友们反馈很多歌都存在疑似抄袭,或者我们平时听歌时也会感觉很多歌曲非常相似,那到底相似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抄袭呢?法律上是怎么判定抄袭的呢?先看看作为一个音乐大国的美国是如何判定的。每年大量的高质量音乐作品使美国成为世界音乐文化的中心,美国版权法和判例法构成的保护体系在保障音乐人合法权益、激励创作、促进音乐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音乐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音乐抄袭,即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和使用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对于音乐抄袭的侵权认定是权利人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美国法律认为,只有当一位音乐家将数量上或质量上相当数量的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从另一方复制出来时,音乐相似性就达到侵犯版权的程度。对于如何证明存在抄袭,无疑难度很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接触原则和实质相似性原则。(一)接触原则接触是指被指控方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表现为该著作权人的作品很容易获取。通常情况下,证明接触成立有三种方法:1.直接接触。即被告曾直接接触过该音乐作品,例如参与过音乐制作,接触过相关创作文件等。2.间接接触。例如,第三方在占有原告的音乐作品时与被告一方存在某种联系。另外,如果该音乐作品在该国音乐排行榜上(例如美国的公告牌排行榜)停留时间很长,也可以间接证明被指控方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较大,接触成立。在美国某些判例中,即使被告出版商只是收到过原告作品的复印件,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接触成立。3.显著相似。即如果两个作品相互达到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显著相似的程度,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被指控方有听到、见过或抄袭著作权人作品的可能性,也可认定接触成立。不过,判定显著相似的标准极其严格,法官极少会采用这种做法。(二)实质性相似原则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个案的情况对音乐作品的编曲、旋律和节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首先,音乐抄袭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是指有抄袭争议部分在原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该部分在原告作品中的作用和价值也会纳入考虑范围,如果不能满足量的要求就不能提起诉讼,但是基于个案的情况互不相同,对量的规定并不统一,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次,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进行综合判断时,会采用音乐专家和普通理性人分别对音乐是否相似进行判断的方式。1.双方音乐专家分别从专业人士的角度对音乐的组成要素进行分析,例如,相似的部分是不是在现有的艺术中出现过,以及该部分是否为该音乐类型的常见题材或要素等,对争议部分形成相对客观的意见,再由法官判断两首歌曲是否足够的相似。2.不具有专业音乐知识的普通理性人的普通听众,一般是指陪审团,在没有被告知两首歌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对两首歌的主观直接感受做出判断。我国司法案例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法院通常也会借鉴美国法律中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都有所听闻,但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官不会自行判断,而会委托专业机构(如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鉴定。关于音乐著作权抄袭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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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2、剽窃,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如:他的一本学术著作曾被厚颜无耻地剽窃,并以缩写形式发行。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
1、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
3、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剽窃,指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产品)而不说出其来源。如:他的一本学术著作曾被厚颜无耻地剽窃,并以缩写形式发行。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
1、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2、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不仅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要从质上来确定;
3、引用是否标明出处。这里所说的引用量,国外有些国家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超过1/4,有的则规定不超过1/3,有的规定引用部分不超过评价作品的1/10。
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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