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监管会计人员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违背了什么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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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负责一个单位的现金收支,直接经手着现金。
所以出纳不能监管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便于篡改管理档案。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都涉及到钱的收支,如果出纳登记这些账目,这样出纳既管钱又管账,起不到牵制作用。当然出纳也可以登记不涉及钱的收支的账,如固定资产明细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在出纳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二、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三、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四、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以上工作的原因有:(1)实行钱账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所以出纳不能监管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便于篡改管理档案。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都涉及到钱的收支,如果出纳登记这些账目,这样出纳既管钱又管账,起不到牵制作用。当然出纳也可以登记不涉及钱的收支的账,如固定资产明细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在出纳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二、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钱账分管原则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三、例如,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核、批准,出纳人员付款,记账人员记账;发放工资,应由工资核算人员编制工资单,出纳人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和分发工资,记账人员记账。四、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以上工作的原因有:(1)实行钱账分管,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核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工作误差和营私舞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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