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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没抵扣违法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只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受到处罚。
【拓展资料】
如果是销售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对方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也属于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如果对方虚抵了成本费用,偷漏了企业所得税,照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购进方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成本费用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同样应当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税务机关应当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量刑非常重的税务犯罪,长期以来占据涉税犯罪案件的70%以上,是企业高发、频发的犯罪类型。虽然,刑法对其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实务中对于该罪“罪”与“非罪”、“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界限等问题争议颇大。为保护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尽管在2018年、2020年,两高先后以指导性案例及意见的形式也确定了“非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观点,但是在具体适法环节仍具有较大难度、该意见也具有一定误导性、司法定性亦难统一。针对题述问题,实务中有两种观点,其一是“该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虚开行为,就构成犯罪”;其二是“该罪是目的犯、结果犯,没有骗税目的且造成税款损失,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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