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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统筹综合治理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综治委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任务落实,研究、拟订本辖区综治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
2、定期分析辖区内治安形势和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并组织开展整治活动;
3、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政法综治力量,及时做好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
4、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
1、负责统筹综合治理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综治委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任务落实,研究、拟订本辖区综治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
2、定期分析辖区内治安形势和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并组织开展整治活动;
3、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政法综治力量,及时做好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
4、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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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办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是政法委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参考如下:
1、综治办是一个协调部门,不会直接办理案件等工作,但是他所协调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理论上只要在辖区范围之内涉及到社会治安、涉及到社会稳定的事情无论哪级单位都应该接受综治办的协调和指导;
2、、综治办主要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统筹综合治理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区综治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和任务落实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综治办是一个协调部门,不会直接办理案件等工作,但是他所协调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理论上只要在辖区范围之内涉及到社会治安、涉及到社会稳定的事情无论哪级单位都应该接受综治办的协调和指导;
2、、综治办主要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和协调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统筹综合治理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区综治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和任务落实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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