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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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典法》的要求,协议离婚手续需要以下流程:
01,夫妻申请离婚,填写上交有关材料;
02,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受理夫妻离婚申请;
03,给予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自民政局受理离婚后计算;
04,民政局就双方离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05,符合条件的,民政局给予办理离婚手续,向夫妻双方颁发离婚证,夫妻各一份。
01,夫妻申请离婚,填写上交有关材料;
02,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受理夫妻离婚申请;
03,给予30天的离婚冷静期,自民政局受理离婚后计算;
04,民政局就双方离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05,符合条件的,民政局给予办理离婚手续,向夫妻双方颁发离婚证,夫妻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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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双方的离婚协议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诉讼离婚,需要携带起诉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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