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区别是什么?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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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最新通知要求,我中心将于2009年9月开始对建设工程“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员、”等岗位进行培训,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统一印制并鉴印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希望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踊跃参加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培人员:凡未取得上述岗位上岗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培训岗位: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监理员等。在考试时间不重复的情况下,可同时报两个岗位。
二、培训内容及统考科目: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与专业实务两门科目。
三、考试报名条件
年龄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学历 现从事或有志从事建筑工作者。
颁发证书:
考试通过后的2周内,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盖印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全国通用,提供网上查询。
【拓展阅读】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根据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最新通知要求,我中心将于2009年9月开始对建设工程“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员、”等岗位进行培训,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统一印制并鉴印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希望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踊跃参加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培人员:凡未取得上述岗位上岗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培训。
培训岗位: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监理员等。在考试时间不重复的情况下,可同时报两个岗位。
二、培训内容及统考科目: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与专业实务两门科目。
三、考试报名条件
年龄18周岁以上,中专以上学历 现从事或有志从事建筑工作者。
颁发证书:
考试通过后的2周内,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盖印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全国通用,提供网上查询。
【拓展阅读】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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