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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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
2022-01-18 · 离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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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具体如下:
1、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2、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享有权、生命利益支配权、生命维护权和生命权请求权。生命享有权是权利人有权享有生命利益,维护自己的生命延续而享受生命、享受生活的权利。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指生命权人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生命。譬如,尽管法律反对人们轻率地放弃生命,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人们为崇高的目的而献身。生命维护权是指自然人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享有权。权利人享有保持其身心健康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譬如各器官、系统发育、功能发挥等如常,保持劳动能力等,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权利人也有权利发展其健康,譬如通过锻炼、健身等增强体力提高健康水平的权利和获得医疗、接受医治的权力,健康支配权。囿于健康权是人身属性的权利,权利人对健康权的支配是有限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损害自己健康的情况下,权利人才得以对自己的健康利益进行支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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