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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18周岁。2、在校学生要求大三及以上年级。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4、身体素质良好,适应能力强,能吃苦耐劳,富有爱心和责任心。5、具有团队精神,易相处,善于与人沟通,服从团队管理。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或有相关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6、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可以承担支教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食宿由当地学校提供)。
1、支教的途径。
(1)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可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发起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这个计划是03年开始的,当时自己就是通过这个途径去支教的。
(2)如果是应届毕业生,还可以参加有本省组织的志愿者支教活动,其实就是各个省仿照团中央的西部计划而在本省实施的。现在黑龙江和吉林好象都有,不知道楼主是哪里的,一般这样的信息在本省团省委的网页上都有,可以看下。
(3)如果是应届毕业生还可以参加本校组织的研究生支教团活动,一般是支教回来后就读研,这个得向自己系院咨询。
(4)如果是在职的,可以参加团中央的“扶贫接力计划”一般是服务半年至两年,这个我不太了解,可以向团中央咨询下。
(5)如果自己有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自己找个西部的贫困学校来去实现支教。
通常参加有组织的计划是要报名审核的,例如西部计划,然后通过体检和培训后上岗,西部计划的项目办设在每个高校的团委。
2、支教过程中的政策保障问题。
一般都会有些政策,比如保留档案和户口在当地,记工龄,考研和考公务员享受优先录取,可以参加各种评奖。西部计划的志愿者还享受交通补助和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补助。不过这里要提醒一点,政策是有,落实很难,所以尽量看淡些。
3、支教前的思想准备
最好考虑清楚再去,也就是想清楚自己的计划。建议最好把支教纳入到自己未来10年内的人生计划来规划,有很多志愿者支教回来后的景况很不好。另外就是要现实地估计下自己承受各种困难和困惑的问题。到西部贫困地区支教,要遇到很多困难,语言上的,饮食上的,环境上的,心理上的,习惯上的,感情上的,思维方式上的等等,好多。自己一定要事前作好充分的准备。
4、支教中能做的事情
其实支教的时间有限,能做的事情更有限。但我们可以大致作好这事情:激发孩子门的学习热情和奋起的精神,为他们的心灵打开一扇通向外界的窗口。其实,教育不应是一桶水,应该是一把火,一把点燃孩子心灵的火。教会孩子们懂得自强自信自爱,比传授那些具体知识重要的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支教的途径。
(1)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可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发起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这个计划是03年开始的,当时自己就是通过这个途径去支教的。
(2)如果是应届毕业生,还可以参加有本省组织的志愿者支教活动,其实就是各个省仿照团中央的西部计划而在本省实施的。现在黑龙江和吉林好象都有,不知道楼主是哪里的,一般这样的信息在本省团省委的网页上都有,可以看下。
(3)如果是应届毕业生还可以参加本校组织的研究生支教团活动,一般是支教回来后就读研,这个得向自己系院咨询。
(4)如果是在职的,可以参加团中央的“扶贫接力计划”一般是服务半年至两年,这个我不太了解,可以向团中央咨询下。
(5)如果自己有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自己找个西部的贫困学校来去实现支教。
通常参加有组织的计划是要报名审核的,例如西部计划,然后通过体检和培训后上岗,西部计划的项目办设在每个高校的团委。
2、支教过程中的政策保障问题。
一般都会有些政策,比如保留档案和户口在当地,记工龄,考研和考公务员享受优先录取,可以参加各种评奖。西部计划的志愿者还享受交通补助和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补助。不过这里要提醒一点,政策是有,落实很难,所以尽量看淡些。
3、支教前的思想准备
最好考虑清楚再去,也就是想清楚自己的计划。建议最好把支教纳入到自己未来10年内的人生计划来规划,有很多志愿者支教回来后的景况很不好。另外就是要现实地估计下自己承受各种困难和困惑的问题。到西部贫困地区支教,要遇到很多困难,语言上的,饮食上的,环境上的,心理上的,习惯上的,感情上的,思维方式上的等等,好多。自己一定要事前作好充分的准备。
4、支教中能做的事情
其实支教的时间有限,能做的事情更有限。但我们可以大致作好这事情:激发孩子门的学习热情和奋起的精神,为他们的心灵打开一扇通向外界的窗口。其实,教育不应是一桶水,应该是一把火,一把点燃孩子心灵的火。教会孩子们懂得自强自信自爱,比传授那些具体知识重要的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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