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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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范围内,对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和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不断规范、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和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二)省体育局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指导情况及每万人占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等相关数据,分别列入省体育现代化市、县(市、区)、体育现代化乡镇(街道)试行标准及省体育强市、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创建考核、评估体系。
(三)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为其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四)组织年度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学习交流和展示活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五)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良好的公益形象。
(六)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信息管理,重视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及时更新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数据。有条件的可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网站,为体育指导提供信息服务。
((七)履行本级政府、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明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人员。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省体育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根据场地设施种类与规模、经常健身人数、活动项目特点等实际,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健身组织配置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七条 各市、县应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分会组织。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联系和团结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工作。
第三章 等级认定与培训
第八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认定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省体育局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至一级,必须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期间公益指导服务满120个小时以上。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至二级,必须在担任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期间公益指导服务满160个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体育协会及委托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展示活动等相关证明;
(七)志愿服务时间的相关证明。
获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一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者可直接参加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认定。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认定材料按权限逐级提交。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培训主要面向基层体育组织、长期坚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 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社会相关组织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第十六条 开展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须在省体育局认定的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省级体育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进行。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技术等相关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根据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绩效考评,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以事定费。经考核评估,未能达到培训工作规定要求的,由批准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适当调整其次年度的培训经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和体育行业协会、相关组织机构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的费用开支,按国家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或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相关机构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等。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注册办法。注册机构应保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通过认定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和年度注册需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应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指导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认定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备案。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工作、迁移等注册人数的统计工作,并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年度内志愿服务少于50小时的(以指导工作档案为依据),不予工作注册;已登记注册但未进行工作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享受相关保障服务,不得申请晋升。
第二十四条 离开原注册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办理迁移手续。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提供捐赠和赞助,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已进行年度工作注册,经常开展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年度累计服务50小时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审核认定,为其提供相关保障服务。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激励机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热心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贡献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和奖励,根据成绩和贡献,可采取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破格晋级等方式。
第三十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晋升技术等级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虚报或伪造材料骗取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健身指导活动中有宣扬不文明、不健康内容,给全民健身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授予机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范围内,对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和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不断规范、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和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为:
(一)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二)省体育局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指导情况及每万人占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等相关数据,分别列入省体育现代化市、县(市、区)、体育现代化乡镇(街道)试行标准及省体育强市、体育强县(市、区)、强镇(乡)创建考核、评估体系。
(三)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为其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四)组织年度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学习交流和展示活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五)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良好的公益形象。
(六)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信息管理,重视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及时更新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数据。有条件的可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网站,为体育指导提供信息服务。
((七)履行本级政府、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明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人员。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省体育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根据场地设施种类与规模、经常健身人数、活动项目特点等实际,为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健身组织配置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第七条 各市、县应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或分会组织。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联系和团结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并受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工作。
第三章 等级认定与培训
第八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认定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省体育局负责。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负责。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由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至一级,必须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期间公益指导服务满120个小时以上。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晋升至二级,必须在担任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期间公益指导服务满160个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体育协会及委托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展示活动等相关证明;
(七)志愿服务时间的相关证明。
获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一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者可直接参加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认定。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认定材料按权限逐级提交。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落实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
第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培训主要面向基层体育组织、长期坚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十五条 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社会相关组织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第十六条 开展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须在省体育局认定的省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省级体育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进行。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技术等相关机构进行。培训机构要根据体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绩效考评,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以事定费。经考核评估,未能达到培训工作规定要求的,由批准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适当调整其次年度的培训经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和体育行业协会、相关组织机构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的费用开支,按国家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或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相关机构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等。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注册办法。注册机构应保证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通过认定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和年度注册需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应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指导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认定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备案。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工作、迁移等注册人数的统计工作,并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年度内志愿服务少于50小时的(以指导工作档案为依据),不予工作注册;已登记注册但未进行工作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享受相关保障服务,不得申请晋升。
第二十四条 离开原注册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办理迁移手续。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入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提供捐赠和赞助,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已进行年度工作注册,经常开展社会体育健身指导,年度累计服务50小时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审核认定,为其提供相关保障服务。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激励机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热心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工作,贡献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表彰和奖励,根据成绩和贡献,可采取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破格晋级等方式。
第三十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晋升技术等级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虚报或伪造材料骗取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健身指导活动中有宣扬不文明、不健康内容,给全民健身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授予机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和《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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