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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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是: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二)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勿需采用书面形式.
(四)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勿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二)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勿需采用书面形式.
(四)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勿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电子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传统合同一般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作为要约生效的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时间.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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