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记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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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文化/艺术 >> 文学 >> 小说
解析: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人们经常接触记叙文。干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民警讲述交通事故原委,医生介绍患者病历,应聘者提供自传,法官陈述案情,记者报道新闻,老干部回忆革命历史,新战士总结成长过程,诸如此类的活动,倘若形成文字,便是在写记叙文。反之,倘若接受别人传递的上述文字信息,便是在阅读记叙文了。
在中小学语文课本中,记叙文的比重始终占居首位。
“要完全地反映整个事物,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事物内部的现律性,就必须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乃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就必须从感性认识跃进到理性认识。”(《 *** 选集》四卷合订本,第268页)因此,要准确地回答什么是记叙文的问题,就必须对文章的内容、文章的形式、文章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以及给文章分类的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做一番全面的、科学的考察。
文章是一种精神产品,是生活中的各种客观现实反映到作者头脑中的产物。所谓文章的内容,指的就是作者所表现的客观事物和由客观事物引发的主观感受这样两个方面。文章中表现的客观事物,大体上有三种基本类型:(一)人、事、景、物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中的状态——静止的状态或运动的状态;(二)人、事、景、物可以凭惜感官感知的具体形象;(三)人、事、景、物中所包含的文化知识性因素。文章中表现的主观感受,大体上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作者对外界事物的内心体验;(二)作者对外界事物的见解和主张。这两个方面和五种基本类型,大致包括了所有文章的全部内容。
文章的形式,从总体上看,首先是文章所采用的表达方式。不同的内容,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文章的内容,既然可以区分为客观事物和主观感受两个方面,那么,与之相适应的表达方式也必然可以同样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表达方式,用来表现客观事物,另一方面是主观表达方式,用来表现主观感受。客观表达方式有三种基本类型:(一)记叙,用来表现人、事、景、物的静止状态或运动状态;(二)描写,用来表现人、事、景、物的具体形象;(三)说明,用来表现人、事、景、物的文化知识性因素。主观表达方式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抒情,用来表现作者的内心体验;(二)议论,用来表现作者的见解或主张。
文章内容和表达方式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总结归纳如下表:
在弄清了文章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来谈谈给文章进行分类的标准问题。
文章是反映客观事物和主观感受的精神产品。客观事物和主观感受的多样性,再加上文章写作目的、社会功能、刊出方式、篇幅长短等诸方面的差异,就使得文章系统犹如仲春时节的花圃,色彩斑斓、姿态万千。因此,要给众多的文章分类,很难指望应用一个标准、一次获得成功。事实上,给文章分类正如给生物分类一样,必须分层次地进行,在不同层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标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文章系统中每个家族和每个家族中的绝大多数成员,都能各就各位,归属恰当。
目前,在各种文章学、写作学的著作中和广大教师的语文教学实践中,大家共同认为表达方式应该是对文章进行分类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基本的依据。但是,对于表达方式应该成为第一个层次的分娄标准还是应该成为第二个层次的分类标准,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于是,这就导致产生了“广义记叙文”和“狭义记叙文”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种主张认为,表达方式应该成为对所有文章进行第一次分类的标准,可以将全部文章区分为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等几个大的门类。凡是以记叙文作为主要表达方式而写成的文章,都可以称为记叙文。这样,记叙文中既包括 *** 人真事的新闻、通讯、“三史”、传记等非文学体裁的文章,也包括小话、剧本等应用艺术虚构写成的叙事类文学作品。这就是所谓的“广义记叙文”。
另一种主张认为,首先应该将“文学’与“文章’加以区别,然后在“文章”的范围内以表达方式作为进行第二次分类的标准。这样,同样可以区分出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等几个大的门类。不过,按照这种主张划定的记叙文这一门类中,排除了应用艺术虚构写成的小说、剧本等叙事类文学作品,而只包含 *** 人真事的非文学作品了。这就是所谓的“狭义记叙文”。
这两种主张虽然各有其理论依据,但又都面临着无法自圆其说的难题。前者在“以记叙作为主要表达方式”这一点上求得了统一,却无法排除“真实”与“虚构”的对立。后者坚决排除了“真实”与“虚构”的对立,却又能难保持“非文学作品”的统一,因为相当大量的写“真人真事”的散文并不是“非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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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人们经常接触记叙文。干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民警讲述交通事故原委,医生介绍患者病历,应聘者提供自传,法官陈述案情,记者报道新闻,老干部回忆革命历史,新战士总结成长过程,诸如此类的活动,倘若形成文字,便是在写记叙文。反之,倘若接受别人传递的上述文字信息,便是在阅读记叙文了。
在中小学语文课本中,记叙文的比重始终占居首位。
“要完全地反映整个事物,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事物内部的现律性,就必须经过思考作用,将丰富的感性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乃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造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就必须从感性认识跃进到理性认识。”(《 *** 选集》四卷合订本,第268页)因此,要准确地回答什么是记叙文的问题,就必须对文章的内容、文章的形式、文章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以及给文章分类的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做一番全面的、科学的考察。
文章是一种精神产品,是生活中的各种客观现实反映到作者头脑中的产物。所谓文章的内容,指的就是作者所表现的客观事物和由客观事物引发的主观感受这样两个方面。文章中表现的客观事物,大体上有三种基本类型:(一)人、事、景、物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空间中的状态——静止的状态或运动的状态;(二)人、事、景、物可以凭惜感官感知的具体形象;(三)人、事、景、物中所包含的文化知识性因素。文章中表现的主观感受,大体上有两种基本类型:(一)作者对外界事物的内心体验;(二)作者对外界事物的见解和主张。这两个方面和五种基本类型,大致包括了所有文章的全部内容。
文章的形式,从总体上看,首先是文章所采用的表达方式。不同的内容,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文章的内容,既然可以区分为客观事物和主观感受两个方面,那么,与之相适应的表达方式也必然可以同样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表达方式,用来表现客观事物,另一方面是主观表达方式,用来表现主观感受。客观表达方式有三种基本类型:(一)记叙,用来表现人、事、景、物的静止状态或运动状态;(二)描写,用来表现人、事、景、物的具体形象;(三)说明,用来表现人、事、景、物的文化知识性因素。主观表达方式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抒情,用来表现作者的内心体验;(二)议论,用来表现作者的见解或主张。
文章内容和表达方式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总结归纳如下表:
在弄清了文章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来谈谈给文章进行分类的标准问题。
文章是反映客观事物和主观感受的精神产品。客观事物和主观感受的多样性,再加上文章写作目的、社会功能、刊出方式、篇幅长短等诸方面的差异,就使得文章系统犹如仲春时节的花圃,色彩斑斓、姿态万千。因此,要给众多的文章分类,很难指望应用一个标准、一次获得成功。事实上,给文章分类正如给生物分类一样,必须分层次地进行,在不同层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标准。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文章系统中每个家族和每个家族中的绝大多数成员,都能各就各位,归属恰当。
目前,在各种文章学、写作学的著作中和广大教师的语文教学实践中,大家共同认为表达方式应该是对文章进行分类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基本的依据。但是,对于表达方式应该成为第一个层次的分娄标准还是应该成为第二个层次的分类标准,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于是,这就导致产生了“广义记叙文”和“狭义记叙文”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种主张认为,表达方式应该成为对所有文章进行第一次分类的标准,可以将全部文章区分为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等几个大的门类。凡是以记叙文作为主要表达方式而写成的文章,都可以称为记叙文。这样,记叙文中既包括 *** 人真事的新闻、通讯、“三史”、传记等非文学体裁的文章,也包括小话、剧本等应用艺术虚构写成的叙事类文学作品。这就是所谓的“广义记叙文”。
另一种主张认为,首先应该将“文学’与“文章’加以区别,然后在“文章”的范围内以表达方式作为进行第二次分类的标准。这样,同样可以区分出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等几个大的门类。不过,按照这种主张划定的记叙文这一门类中,排除了应用艺术虚构写成的小说、剧本等叙事类文学作品,而只包含 *** 人真事的非文学作品了。这就是所谓的“狭义记叙文”。
这两种主张虽然各有其理论依据,但又都面临着无法自圆其说的难题。前者在“以记叙作为主要表达方式”这一点上求得了统一,却无法排除“真实”与“虚构”的对立。后者坚决排除了“真实”与“虚构”的对立,却又能难保持“非文学作品”的统一,因为相当大量的写“真人真事”的散文并不是“非文学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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