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每日一练【法理学】-不定项选择题【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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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景教育17
2022-09-19 · TA获得超过516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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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题

1.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2015/一/88)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参考答案

1.【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权利的分类;立法原则

【答案】BD。解析: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本题案例中,王某与张某之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是由于张某诉请离婚以及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等法律行为所引起的。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又称“对世权利”,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利又称“对人权利”,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本题中,张某的生育权对应的是特定的主体,即张某的妻子王某,因此属于相对权。B项正确,当选。

“有侵害则有救济”是一项法律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有明确的依据。而且,损害赔偿并非法律救济的唯一方式。因为生育权受损而提出的离婚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也是一种救济。C项错误,不当选。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这种体现科学立法原则的立法技术使得法律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能够涵盖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从而提高法律的适应性。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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