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以什么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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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法家强调治国时要什么,反对什么 法家治国强调君主有术,与绝对权威的势,有明确细致的规章制度,并执法严厉。反对治国效法古代。
一、法家的主要思想主张是:
1、奖励农耕,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
2、因时变法,整饬法令,设立在官府,布之于百姓。
3、厚赏重刑,执法严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4、君主谨守主道,用刑名之术考核群臣,操持赏罚二柄。
5、君主独占权势之位,高度集权,君临万民,权力无限,超越于法令之上。
二、法家的主要派别:
根据法家核心思想三原则:法、势、术分类
1)所谓势,指权力与威势,一个领导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就是“势”。势就是绝对的权威,是不必经过任何询问和论证就必须承认和服从的绝对的权威。慎子是主要代表
2)所谓术,指政治权术,皇帝驾驭人时,神出鬼没,这就是“术”。势是目的,术是手段,在过去来说,术就是皇帝统治、防备、监督和刺探臣下以及百姓的隐秘的具体的权术和方法。“人臣太贵,必易主位。”申不害是主要代表
3)所谓法,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商鞅是主要代表。商鞅(约前395年―前338年),卫国(今河南濮阳)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故称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问题二:请问法家的治国思想是什么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矗,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三:秦朝将法家什么的理论作为治国方略.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实质上两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同之处,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法家的“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适用范围小于西方的“性恶论”,法家将君主和国家、以及高级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法治。在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性善论,一种是性恶论。前者的推论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决于人心,其结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这种理论和实践植根于中国古代哲学之中,这种哲学相信,人只要发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从而达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条件,这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的性恶论恰成对照。后者的推论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为人性是恶的,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死、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人性加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态度上应该取法而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制恶、以杀去杀、刑期无期的重刑主义,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定和掌握,这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 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也不是以纯粹的性恶论为其理论依据的,而是这两者的结合。儒家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无论是从性善还是从性恶出发,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滑到专制和人治的行列。因为性善论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一两位在位者的潜移默化之功,社会风气依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谓的德治和礼治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通过制度和法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恶论的法家由于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甚至可以是强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违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民施用法律,唯独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是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9] 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其奥秘即在于儒法两家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与其说他们谈论的是一个学术或哲学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的现实色彩。而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建立一个稳定而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儒法两家不管对人性怎么探讨,发表什么高见,九九归一都不免成为君主专制的理论依据。这也就是汉以后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中西法哲学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恶的相同结论,但是法律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有所不同。法家对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过赏罚机制来推动人民为君主、为国家服务,进而限制人民的权利;把法律视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恶的工具。其实质是“国家主义”法治观的体现,国家主义也是着眼于权力的运转,但它主张国家的......>>
问题四:如果当时以法家思想治国现在会怎样 儒家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充当了国家意识形态的角色,就如同其它国家的宗教信仰一般。所以儒家的影响力,首先是在思想上的。
法家的目的同样是建立社会秩序,但是手段比较粗暴,在当时社会发展形式比较简单的时代,要求百姓按照国家的规定,按部就班尚且可以,但在日后社会发展复杂之后会使社会缺乏活力与生气。汉朝虽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也并未将法家束之高阁,其思想在国家的管理中还是会有一定的体现。如果汉朝依旧效仿秦朝,采用法家治国,必然也会用较粗暴的手段控制人民的思想。为了社会稳定,会尽量使阶层固化,这样老百姓的生活应该会比较压抑吧。毕竟儒家还有在思想上指导人民的作用,法家基本上就是帝王之术。老百姓缺乏信仰,对社会气氛不满,很容易受到“反动分子”煽动,估计汉朝也未必会存活的很久。
作者:天地一沙鸥
问题五:秦朝以法家治国真的不好吗? 法家确实帮助秦国强兵富国郸加强了中央集权 有利于封建化 但在秦一统之后,法家思想太过于暴戾,又致使秦灭亡。
问题六:法家,儒家的治国方法有什么不同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制定法律,以法约束民众行为。
优点是赏罚分明,条理清晰明白。
缺点是死板固化。
做好了,能形成法治社会,人人遵纪守法。
做坏了,容易形成专制 *** ,最高形式就是希特勒德国……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在社会上形成统一的道德观,以道德来约束民众行为。
优点是有德之人自发遵守,无需管束。
缺点是无德之人还要依靠法律,道德无效。
做好了,能形成人人礼爱的社会风气,夜不闭户,路不拾遗。
做坏了,容易形成全民洗脑,培养了一邦奴才。
问题七:历史:法家的以法治国和现在的依法治国有什么异同? “以法治国”是法家当时根据当时的历史和传统提出的,与“以人治国”相对的。战国以前,各个国家的法律很不完善,国家的管理主要就以仁治,以德治,但说白了,就是以“人”治,没有固定的法律,犯法后,都由统治者根据自己的看法与意愿断罪。而“以法治国”是法家,特别是商鞅对秦孝公提出的一种新的治国办法,国家的一切,都用法律来约束,以法律为准则,专设法官,断罪都以法律为准。 “依法治国”是后世在有了法律后,一切行为准则都依法律为准。 我认为,这两者间没什么区别,都是以法律为准,法律为老大。前者,只是以“法”为主,后者是以“依”为主。着重点不同罢了。 如果对你有帮助,记得采纳哦!
希望采纳
问题八:儒家和法家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之处及原因。 儒家和法家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之处及原因。
参考答案:不同:儒家主张以德治民,实行“仁政”;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君主要以绝对的权威来震慑臣民。
儒学在战国后期已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却没有被统治者重视。可客观(主要从历史发展趋势、生产力发展)和主观需要等方面思考分析原因。①儒学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当时,诸侯士大夫兴起,阶级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再谈恢复周礼已经不合时宜。②儒学不利于天下争霸。儒家思想倡导“爱人”、“为政以德”,对醉心于争霸的诸侯来说没有多少吸引力。
一、法家的主要思想主张是:
1、奖励农耕,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
2、因时变法,整饬法令,设立在官府,布之于百姓。
3、厚赏重刑,执法严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4、君主谨守主道,用刑名之术考核群臣,操持赏罚二柄。
5、君主独占权势之位,高度集权,君临万民,权力无限,超越于法令之上。
二、法家的主要派别:
根据法家核心思想三原则:法、势、术分类
1)所谓势,指权力与威势,一个领导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就是“势”。势就是绝对的权威,是不必经过任何询问和论证就必须承认和服从的绝对的权威。慎子是主要代表
2)所谓术,指政治权术,皇帝驾驭人时,神出鬼没,这就是“术”。势是目的,术是手段,在过去来说,术就是皇帝统治、防备、监督和刺探臣下以及百姓的隐秘的具体的权术和方法。“人臣太贵,必易主位。”申不害是主要代表
3)所谓法,指法律和规章制度,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商鞅是主要代表。商鞅(约前395年―前338年),卫国(今河南濮阳)人。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卫国国君的后裔,故称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之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入秦,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问题二:请问法家的治国思想是什么 战国初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应经济、政治、思想领域全面变革奴隶制的需要,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
战国末期的韩非集秦晋法家思想之大成,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把历史的发展分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当今之世。在哲学上,用唯物主义观点改造老子关于“道”的学说,指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认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据之者,诬也”。这种把“参验”作为判别知识真伪的思矗,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三:秦朝将法家什么的理论作为治国方略.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实质上两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同之处,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法家的“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适用范围小于西方的“性恶论”,法家将君主和国家、以及高级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法治。在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性善论,一种是性恶论。前者的推论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决于人心,其结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这种理论和实践植根于中国古代哲学之中,这种哲学相信,人只要发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从而达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条件,这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的性恶论恰成对照。后者的推论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为人性是恶的,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死、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人性加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态度上应该取法而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制恶、以杀去杀、刑期无期的重刑主义,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定和掌握,这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 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也不是以纯粹的性恶论为其理论依据的,而是这两者的结合。儒家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无论是从性善还是从性恶出发,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滑到专制和人治的行列。因为性善论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一两位在位者的潜移默化之功,社会风气依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谓的德治和礼治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通过制度和法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恶论的法家由于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甚至可以是强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违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民施用法律,唯独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是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9] 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其奥秘即在于儒法两家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与其说他们谈论的是一个学术或哲学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的现实色彩。而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建立一个稳定而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儒法两家不管对人性怎么探讨,发表什么高见,九九归一都不免成为君主专制的理论依据。这也就是汉以后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中西法哲学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恶的相同结论,但是法律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有所不同。法家对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过赏罚机制来推动人民为君主、为国家服务,进而限制人民的权利;把法律视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恶的工具。其实质是“国家主义”法治观的体现,国家主义也是着眼于权力的运转,但它主张国家的......>>
问题四:如果当时以法家思想治国现在会怎样 儒家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充当了国家意识形态的角色,就如同其它国家的宗教信仰一般。所以儒家的影响力,首先是在思想上的。
法家的目的同样是建立社会秩序,但是手段比较粗暴,在当时社会发展形式比较简单的时代,要求百姓按照国家的规定,按部就班尚且可以,但在日后社会发展复杂之后会使社会缺乏活力与生气。汉朝虽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也并未将法家束之高阁,其思想在国家的管理中还是会有一定的体现。如果汉朝依旧效仿秦朝,采用法家治国,必然也会用较粗暴的手段控制人民的思想。为了社会稳定,会尽量使阶层固化,这样老百姓的生活应该会比较压抑吧。毕竟儒家还有在思想上指导人民的作用,法家基本上就是帝王之术。老百姓缺乏信仰,对社会气氛不满,很容易受到“反动分子”煽动,估计汉朝也未必会存活的很久。
作者:天地一沙鸥
问题五:秦朝以法家治国真的不好吗? 法家确实帮助秦国强兵富国郸加强了中央集权 有利于封建化 但在秦一统之后,法家思想太过于暴戾,又致使秦灭亡。
问题六:法家,儒家的治国方法有什么不同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制定法律,以法约束民众行为。
优点是赏罚分明,条理清晰明白。
缺点是死板固化。
做好了,能形成法治社会,人人遵纪守法。
做坏了,容易形成专制 *** ,最高形式就是希特勒德国……
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在社会上形成统一的道德观,以道德来约束民众行为。
优点是有德之人自发遵守,无需管束。
缺点是无德之人还要依靠法律,道德无效。
做好了,能形成人人礼爱的社会风气,夜不闭户,路不拾遗。
做坏了,容易形成全民洗脑,培养了一邦奴才。
问题七:历史:法家的以法治国和现在的依法治国有什么异同? “以法治国”是法家当时根据当时的历史和传统提出的,与“以人治国”相对的。战国以前,各个国家的法律很不完善,国家的管理主要就以仁治,以德治,但说白了,就是以“人”治,没有固定的法律,犯法后,都由统治者根据自己的看法与意愿断罪。而“以法治国”是法家,特别是商鞅对秦孝公提出的一种新的治国办法,国家的一切,都用法律来约束,以法律为准则,专设法官,断罪都以法律为准。 “依法治国”是后世在有了法律后,一切行为准则都依法律为准。 我认为,这两者间没什么区别,都是以法律为准,法律为老大。前者,只是以“法”为主,后者是以“依”为主。着重点不同罢了。 如果对你有帮助,记得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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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儒家和法家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之处及原因。 儒家和法家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之处及原因。
参考答案:不同:儒家主张以德治民,实行“仁政”;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君主要以绝对的权威来震慑臣民。
儒学在战国后期已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却没有被统治者重视。可客观(主要从历史发展趋势、生产力发展)和主观需要等方面思考分析原因。①儒学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当时,诸侯士大夫兴起,阶级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再谈恢复周礼已经不合时宜。②儒学不利于天下争霸。儒家思想倡导“爱人”、“为政以德”,对醉心于争霸的诸侯来说没有多少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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