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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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张乐律师
2022-12-09 · TA获得超过45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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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团缺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塌雀辩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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