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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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法律依据: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法律依据:1、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2、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3、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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