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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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音乐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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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
劳社部于2008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513号),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发布后非常及时的反应,通知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制度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

“制度工作时间”(应与过去人们习惯采用的“法定工作时间”相同)是采用综合计时工作制时要考量的重要指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一个计时考核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计薪天数”与《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规定的.每月平均工作日20.92天不同,“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样规定,可能会有争议: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劳动者按照制度工作时间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获得全部的标准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工资),超出制度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应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费,故应按照制度工作日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考虑,“法定节假日工资”,本来就是劳动者“不劳而获”的工资,如果将该部分工资也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的基数,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我认为,采用计薪天数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更为科学,即用人单位仅对在制度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支付加班工资,从而制度工作时间与制度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统一起来。

不管理如何折算,除了深圳地区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原来规定的月平均工作日恰恰是21.75天,与月计薪天数完全一致!),用人单位需要调整计算加班工资的公式了,否则会额外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了。

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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