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中考报名条件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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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申请报名: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或本市蓝印户口者。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现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者。
3.符合津教政办〔2021〕48 号文件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4.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已在我市就读并具有本市学籍者,经就读学校所在区中招办审核同意后,按外地户籍考生报名考试,只可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中职学校。往届初中毕业生、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准报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或本市蓝印户口者。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现在外省市就读并要求回津升学者。
3.符合津教政办〔2021〕48 号文件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学生。
4.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已在我市就读并具有本市学籍者,经就读学校所在区中招办审核同意后,按外地户籍考生报名考试,只可报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中职学校。往届初中毕业生、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准报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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