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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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有:
1、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书主要解决程序问题;
2、上诉期限不同,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十五日,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为十日;
3、一个案件中发生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个,但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
4、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法院裁定书是诉讼文书,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书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
(1)法院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2)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查询
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公众可随时查阅。
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跟性质是不一样的,但不管是收到裁定书还是判决书,只要有不服的话都可以积极的维权。
生效判决书的效力
生效的判决书,对人具有拘束力,对物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对人具有拘束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具有约束某一个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效力。该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法院以及社会都会受到拘束,即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必须对生效的判决给予应有的认可和尊重。对物的确定力,指生效的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物进行了定论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对该物进行争执不休,法院也不得随意改变物的归属,且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新的证据或事实的基础上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对物的执行力,指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对物进行强制执行。
判决书内容
一般而言,判决书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以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名义对具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判定,最终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化和固定化。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和法院印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1、判决书解决实体问题,而裁定书主要解决程序问题;
2、上诉期限不同,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十五日,民事裁定书的上诉期为十日;
3、一个案件中发生效力的裁定可以有多个,但发生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
4、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法院裁定书是诉讼文书,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书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
(1)法院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2)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查询
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公众可随时查阅。
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跟性质是不一样的,但不管是收到裁定书还是判决书,只要有不服的话都可以积极的维权。
生效判决书的效力
生效的判决书,对人具有拘束力,对物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对人具有拘束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具有约束某一个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效力。该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法院以及社会都会受到拘束,即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必须对生效的判决给予应有的认可和尊重。对物的确定力,指生效的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物进行了定论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对该物进行争执不休,法院也不得随意改变物的归属,且双方当事人在没有新的证据或事实的基础上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对物的执行力,指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对物进行强制执行。
判决书内容
一般而言,判决书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以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名义对具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判定,最终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明确化和固定化。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和法院印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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