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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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按《条例》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初审同意后盖章。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此外,还须分别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和 身份证 明复印件;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以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人变更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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