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与水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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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治理环境污染的方式: 1、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环境污染责任、加强处罚。 2、采取节约和回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3、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责任的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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