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是6000,劳动合同上面却只写3500,对员工有什么不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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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细节,很多小工厂、私企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上写的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近来有人称,自己工资明明是6000,合同上却写着3500元工资,为什么企业要在合同上降低工资?这么做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让我们从一个更简单的案例开始讲起,2013年,北京的黄先生在7月1日到某饭店工作,双方约定每个月3000元工资,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1400元为基数发放加班费。黄先生本来是做五休二,但是为了拿到更多的工资,于是在每周六会额外加班一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而易见地,饭店与黄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加班费的约定是不合法的,但是黄先生在任职的两年时间内,拿到的加班费统统按照1400元的基准来计算。
因此,在黄先生离职并进入下一家饭店工作时,提起此事以后,现任老板拍着他的肩膀,语重心长地对他说:“小伙子,你被坑了!”黄先生意识到此事后,立马去仲裁委员会申请,希望上一个饭店给他补发加班费。当然,最后他的诉求也得到了实现。在此案中,单位违法的行为比较明显,很容易就可以识破。不过还有一种变相降低加班费的方法,也正是前言中提到的情况。
假如像上述所言,原本职工工资是6000元,合同上却只写3500元,那么加班费岂不是要按照合同上的工资来算了吗?——并不完全是这样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工资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不符,那么需要以实际工资来算。具体来说,可以证实工资的证明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等。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工资并不是基础工资,而是包括绩效、奖金在内的所有工资数。
除了加班费产生的纠纷以外,实际上合同中工资数与实际不符还会产生别的影响,比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如果企业以合同中较低工资数位基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职工也按照这个比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那么在职工退休时,发放的养老金就会变少。老年职工基础生活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并不是年轻时工资少造成的,完全是企业的锅。
五险一金中,除了养老金以外,大家最关心的基础医疗保险也与工资有关。职员个人需要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如果以较低的基数缴纳医疗保险,那么职工个人医保卡中的钱也比正常水准低。
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完全由企业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都和职工的工资数有关。
如果职工在工作时受伤或身亡,那么企业需要向职工或家属发放补偿。以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为例,在《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补助金同样和工资挂钩,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与实际工资相差过大,那么将成倍降低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会给职工带来较大的损害。除此以外,与之相关的伤残津贴也是一样的。
在日常工作中,除了五险一金这类基本问题外,其实作为职员的我们常常会和公司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公司无故辞退职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果职员对公司辞退的决定提出异议,向仲裁机构或法院请求公司赔偿,那么赔偿数额同样与工资有关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有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因此,工资数额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如果单位不按照实际工资填写合同,对我们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不过,就目前的形式来看,很多小单位都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以较低工资数写进合同,有的干脆填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职工因此权益受损,想要维权一定要获取足够多的证据,用证据和法律来制裁黑心企业。
让我们从一个更简单的案例开始讲起,2013年,北京的黄先生在7月1日到某饭店工作,双方约定每个月3000元工资,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1400元为基数发放加班费。黄先生本来是做五休二,但是为了拿到更多的工资,于是在每周六会额外加班一天。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显而易见地,饭店与黄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加班费的约定是不合法的,但是黄先生在任职的两年时间内,拿到的加班费统统按照1400元的基准来计算。
因此,在黄先生离职并进入下一家饭店工作时,提起此事以后,现任老板拍着他的肩膀,语重心长地对他说:“小伙子,你被坑了!”黄先生意识到此事后,立马去仲裁委员会申请,希望上一个饭店给他补发加班费。当然,最后他的诉求也得到了实现。在此案中,单位违法的行为比较明显,很容易就可以识破。不过还有一种变相降低加班费的方法,也正是前言中提到的情况。
假如像上述所言,原本职工工资是6000元,合同上却只写3500元,那么加班费岂不是要按照合同上的工资来算了吗?——并不完全是这样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工资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不符,那么需要以实际工资来算。具体来说,可以证实工资的证明包括工资条、银行流水等。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工资并不是基础工资,而是包括绩效、奖金在内的所有工资数。
除了加班费产生的纠纷以外,实际上合同中工资数与实际不符还会产生别的影响,比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如果企业以合同中较低工资数位基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职工也按照这个比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那么在职工退休时,发放的养老金就会变少。老年职工基础生活得不到足够的保障,并不是年轻时工资少造成的,完全是企业的锅。
五险一金中,除了养老金以外,大家最关心的基础医疗保险也与工资有关。职员个人需要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如果以较低的基数缴纳医疗保险,那么职工个人医保卡中的钱也比正常水准低。
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完全由企业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这也意味着,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规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都和职工的工资数有关。
如果职工在工作时受伤或身亡,那么企业需要向职工或家属发放补偿。以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为例,在《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补助金同样和工资挂钩,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与实际工资相差过大,那么将成倍降低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会给职工带来较大的损害。除此以外,与之相关的伤残津贴也是一样的。
在日常工作中,除了五险一金这类基本问题外,其实作为职员的我们常常会和公司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公司无故辞退职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果职员对公司辞退的决定提出异议,向仲裁机构或法院请求公司赔偿,那么赔偿数额同样与工资有关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有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因此,工资数额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如果单位不按照实际工资填写合同,对我们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不过,就目前的形式来看,很多小单位都存在这样的情况,有的以较低工资数写进合同,有的干脆填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职工因此权益受损,想要维权一定要获取足够多的证据,用证据和法律来制裁黑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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