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挖自家祖先坟墓违法吗?法律规定:地下文物属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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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对《盗墓笔记》这本书充满了好奇,在观看这本书时更是宛如身临其境。但众多读者对于其中的文物都是印象深刻,激起了众人对古人神秘举动的好奇,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与书中相似度极高的文物,如青铜树,蛇眉铜鱼、金镂玉衣......
虽然有些人只是好奇,毕竟对于这种年代久远的事物在如今又岂能这么容易就可以得到的。可有些人却对此跃跃欲试,原因不外乎其他,自家就有年代久远的祖先坟墓。那么问题来了,挖自家祖先坟墓违法吗?如果真的挖出来了地下文物,又该是属于谁所有,是国家还是个人呢?
案例分享:
出生于陕西西安蓝田县的吕某自小就是一个不学无术之人,就连赚钱也经常不走正道,常常靠着一些小聪明来获取钱财。2005年,43岁的吕某回老家祭奠母亲时,从家里其他长辈中听说吕家以前是个名门望族。
这让吕某喜不自胜,既然是个名门望族,那留下来的金银珠宝必定不会少,发展到如今已经成为古物,价格自然不知道要翻多少倍,见钱眼开的吕某便产生了盗取自己祖先坟墓的想法。
就这样,吕某便叫上了四个帮手,在一同商量之后,相互准备了一些下墓的工具,最终于2006年1月10日清早开始行动。
果不其然,在吕某的带领下经过两个小时的努力,成功进入坟墓的五人发现了其中确实藏有各种宝藏以及文物,吕某不禁为自己聪明感到窃喜,庆幸自己幸好抓住了这次机会,只要把这些文物都拿出来,自己以后后半生定会吃喝不愁。
就这样,五人在接连几天的搬运下成功从坟墓中盗取了119件文物。正当几人围着这众多的文物计划下一步倒卖时,警方却找上了门。原来周围村庄人见吕某一连几夜都鬼鬼祟祟地不知道在做什么,清楚他为人的街坊邻居担心他又在偷偷摸摸做些什么坏事,于是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以案说法
一般来说,私自盗挖普通人的坟墓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五条,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是自家坟墓的迁徙,只要是在合乎法律规定之内,并且相互之间协商一致,就不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可在相关专业人员的考察下,吕某所盗取的这个坟墓属于宋代古墓,既然身为古墓,那其意义自然就不能与一般普通的盗墓相提并论了。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无论这个古墓是属于谁家祖先的,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遗存的一切文物,都是归国家所有。
因此即便这个宋代古墓是吕某祖先,但身为其子孙后代的吕某仍然没有权力私自盗掘,甚至是将文物进行倒卖,则更加是触及的法律。吕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构成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对于该罪的责任形式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却还要在未经过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的行为。很显然,吕某从家中长辈听到祖先古墓之后,这才生起了盗墓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且也实施了犯罪行动,盗墓文物高达上百件,其中便含有64件宋代精美瓷器,所盗取的每一件无不是珍贵文物。
与此同时,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再加上吕某是这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团伙中的首要分子,在定罪量刑中更是法律严惩的对象。本以为挖自家的坟墓不会让自己惹上什么麻烦,毕竟在他看来祖先的东西自然也就是自己的,可法律意识不强的他却忽视了古墓特别的意义。因此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吕某死刑。
结语
文物作为古时遗留下来的文物,随着时间的蹉跎,能够完整保存下来的是少之又少。文物的价值是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存在,它不仅可以让我们感受到古人生活的景象,也对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巨大帮助。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生活活动的产物,更是我们精神的归属于认同,因此我们每一个人一定要好好保护属于我国的文化财产!
虽然有些人只是好奇,毕竟对于这种年代久远的事物在如今又岂能这么容易就可以得到的。可有些人却对此跃跃欲试,原因不外乎其他,自家就有年代久远的祖先坟墓。那么问题来了,挖自家祖先坟墓违法吗?如果真的挖出来了地下文物,又该是属于谁所有,是国家还是个人呢?
案例分享:
出生于陕西西安蓝田县的吕某自小就是一个不学无术之人,就连赚钱也经常不走正道,常常靠着一些小聪明来获取钱财。2005年,43岁的吕某回老家祭奠母亲时,从家里其他长辈中听说吕家以前是个名门望族。
这让吕某喜不自胜,既然是个名门望族,那留下来的金银珠宝必定不会少,发展到如今已经成为古物,价格自然不知道要翻多少倍,见钱眼开的吕某便产生了盗取自己祖先坟墓的想法。
就这样,吕某便叫上了四个帮手,在一同商量之后,相互准备了一些下墓的工具,最终于2006年1月10日清早开始行动。
果不其然,在吕某的带领下经过两个小时的努力,成功进入坟墓的五人发现了其中确实藏有各种宝藏以及文物,吕某不禁为自己聪明感到窃喜,庆幸自己幸好抓住了这次机会,只要把这些文物都拿出来,自己以后后半生定会吃喝不愁。
就这样,五人在接连几天的搬运下成功从坟墓中盗取了119件文物。正当几人围着这众多的文物计划下一步倒卖时,警方却找上了门。原来周围村庄人见吕某一连几夜都鬼鬼祟祟地不知道在做什么,清楚他为人的街坊邻居担心他又在偷偷摸摸做些什么坏事,于是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以案说法
一般来说,私自盗挖普通人的坟墓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五条,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是自家坟墓的迁徙,只要是在合乎法律规定之内,并且相互之间协商一致,就不存在涉嫌违法的行为。可在相关专业人员的考察下,吕某所盗取的这个坟墓属于宋代古墓,既然身为古墓,那其意义自然就不能与一般普通的盗墓相提并论了。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无论这个古墓是属于谁家祖先的,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遗存的一切文物,都是归国家所有。
因此即便这个宋代古墓是吕某祖先,但身为其子孙后代的吕某仍然没有权力私自盗掘,甚至是将文物进行倒卖,则更加是触及的法律。吕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构成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对于该罪的责任形式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却还要在未经过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的行为。很显然,吕某从家中长辈听到祖先古墓之后,这才生起了盗墓的主观心理状态,并且也实施了犯罪行动,盗墓文物高达上百件,其中便含有64件宋代精美瓷器,所盗取的每一件无不是珍贵文物。
与此同时,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再加上吕某是这起盗掘古文化遗址团伙中的首要分子,在定罪量刑中更是法律严惩的对象。本以为挖自家的坟墓不会让自己惹上什么麻烦,毕竟在他看来祖先的东西自然也就是自己的,可法律意识不强的他却忽视了古墓特别的意义。因此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吕某死刑。
结语
文物作为古时遗留下来的文物,随着时间的蹉跎,能够完整保存下来的是少之又少。文物的价值是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存在,它不仅可以让我们感受到古人生活的景象,也对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巨大帮助。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生活活动的产物,更是我们精神的归属于认同,因此我们每一个人一定要好好保护属于我国的文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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