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享受哪些补贴政策?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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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
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0年8月1日,国家再提高优抚对象补助,农村籍老义务兵的补助也略有增加,很多地方陆续发布了《2021年度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报》的通知。
而很多农村战友也在询问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是如何认定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而此项政策,之前已经发布过多次,本次应部分战友要求,再次发布!如仍有不清楚的战友,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各地可能稍有不同,以当地实际为准):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
申报登记所需材料:
1、 本人提供书面申请,请说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何地入伍、何时何地退伍、服役年限、回村是否受过待遇、本人签名等;(入伍、退伍时间填写参考退伍证时间。最终核发时间以个人档案为准,参军时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时间为入伍退伍时间,部队批准退伍时间为退伍时间)
2、 村委会证明信,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何地入伍退伍,回村未享受过待遇;
3、 入伍时名字(含入伍登记表、退伍证、退伍登记表)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村委会需证明现在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与退伍证姓名是同一人;
4、身份证;
5、户口本;
6、退伍证;
7、信息采集表(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
8、登记表,须村委会盖章盖章(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
9、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
10、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数量和尺寸按当地要求)。
下面给大家看一下各证明和登记表的模板(仅供参考):
如仍有不清楚的战友,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021年,对退役军人来说是很特殊的一年,期待2021年各类关于退役军人的的优待机制,尽早颁布落实,让退役军人能早享受到国家和社会给予的优待!期待早日落实在《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章四十五条已明确的:“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让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农村老兵晚年生活更加体面,更有尊严,充满幸福感、荣誉感!
“在看”就是赞!点亮它吧!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
十三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0年8月1日,国家再提高优抚对象补助,农村籍老义务兵的补助也略有增加,很多地方陆续发布了《2021年度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报》的通知。
而很多农村战友也在询问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是如何认定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而此项政策,之前已经发布过多次,本次应部分战友要求,再次发布!如仍有不清楚的战友,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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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各地可能稍有不同,以当地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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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记所需材料:
1、 本人提供书面申请,请说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何地入伍、何时何地退伍、服役年限、回村是否受过待遇、本人签名等;(入伍、退伍时间填写参考退伍证时间。最终核发时间以个人档案为准,参军时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时间为入伍退伍时间,部队批准退伍时间为退伍时间)
2、 村委会证明信,姓名、身份证号码、何时何地入伍退伍,回村未享受过待遇;
3、 入伍时名字(含入伍登记表、退伍证、退伍登记表)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村委会需证明现在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与退伍证姓名是同一人;
4、身份证;
5、户口本;
6、退伍证;
7、信息采集表(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
8、登记表,须村委会盖章盖章(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
9、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
10、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数量和尺寸按当地要求)。
下面给大家看一下各证明和登记表的模板(仅供参考):
如仍有不清楚的战友,请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2021年,对退役军人来说是很特殊的一年,期待2021年各类关于退役军人的的优待机制,尽早颁布落实,让退役军人能早享受到国家和社会给予的优待!期待早日落实在《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章四十五条已明确的:“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让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农村老兵晚年生活更加体面,更有尊严,充满幸福感、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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