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粮食储备安全制度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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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平抑粮价、备战荒年的重要举措,做好粮食储备就是保障粮食供给的重要后盾。
2019年5月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我国粮食储备管理作出全面部署,勾勒了全新的粮食储备安全制度框架。
《意见》指出要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就此,我国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展开一场全面的改革运动。
根据《意见》,我们结合当下我国在粮食储备方面做出的重大举动做以分析梳理:
要推动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协同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政府粮食储备的必要补充,也是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更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增强,粮食储备市场化进程理应做出进一步改善。《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
8月24日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动用和保障措施。
作为我国的大粮仓,河南积极推进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增强自身的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尝试政企储备互补的新模式,丰富市场调控和应急手段。
《意见》指出满足规模的粮食加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承担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突发事件等任务,并且将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和动用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据了解,《意见》要求各省辖市要求在2021年12月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工作。从2022年起,按照“先面粉、后大米”的顺序,在全省各市、县(市、区)逐步全面铺开,所有符合条件的面粉加工企业应在2023年年底之前、所有符合条件的大米加工企业应在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根据央广网报道,去年11月,武汉首次探索建立地方储备粮政策性业务与市场化运作新机制,武汉市发改委与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市级储备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监管责任书,这种模式的储备粮将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充分发挥批发_场“蓄水池”作用,最大限度挖掘市场的经营活力。
目前,不止河南,多个省份陆续建立“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全社会储备共担机制。4月末,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相关意见,加快推进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日前,云南省粮食和储备局也已起草了《云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积极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立法修规,从速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进程,研究起草《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
我国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4月15日正式实施,粮食流通现代化治理进入了法治治理新阶段,重点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优化监管措施,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的措施。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去12月起草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今年4月国务院表示目前《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公开征求过社会意见,正在抓紧汇总、梳理、修改,下一步将抓紧推动《条例》出台。我国粮食储备安全将进一步升级!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动用协调机制,促进中央储备、地方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共同担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有之责,明确追责并重罚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责任主体,分离政策性职能及经营性职能等在内的70条政策措施,夯实国内粮食储备的安全底线。
要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国家储备粮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快、用得好。
中储粮粮库收储的粮食根据不同用途大致可分为储备粮、托市粮和贸易粮,但由于粮食储备行业体制机制问题,企业腐败频生。
对此,《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当储备、运营分离后,储备端更多侧重政策性,意味着不计成本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但其经营性业务板块要走市场化机制,不能再仅依赖国家补贴和政策红利,而是通过更多市场化的业务路径提高企业自身的造血能力,防止人浮于事的情况再发生。
积极支持各省份出台粮食安全保障地方性法规。
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正在完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等方面将有所提高。自2020年至今,全国各省积极完善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5月1日《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鼓励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食堂及城乡居民家庭平时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的口粮;1月8日山西省发布《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去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指出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
中华粮网综合整理。
2019年5月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我国粮食储备管理作出全面部署,勾勒了全新的粮食储备安全制度框架。
《意见》指出要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就此,我国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展开一场全面的改革运动。
根据《意见》,我们结合当下我国在粮食储备方面做出的重大举动做以分析梳理:
要推动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协同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政府粮食储备的必要补充,也是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更是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增强,粮食储备市场化进程理应做出进一步改善。《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
8月24日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动用和保障措施。
作为我国的大粮仓,河南积极推进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增强自身的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尝试政企储备互补的新模式,丰富市场调控和应急手段。
《意见》指出满足规模的粮食加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承担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突发事件等任务,并且将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和动用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据了解,《意见》要求各省辖市要求在2021年12月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工作。从2022年起,按照“先面粉、后大米”的顺序,在全省各市、县(市、区)逐步全面铺开,所有符合条件的面粉加工企业应在2023年年底之前、所有符合条件的大米加工企业应在2024年年底之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根据央广网报道,去年11月,武汉首次探索建立地方储备粮政策性业务与市场化运作新机制,武汉市发改委与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市级储备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监管责任书,这种模式的储备粮将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充分发挥批发_场“蓄水池”作用,最大限度挖掘市场的经营活力。
目前,不止河南,多个省份陆续建立“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全社会储备共担机制。4月末,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相关意见,加快推进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日前,云南省粮食和储备局也已起草了《云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积极推动粮食安全保障立法修规,从速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进程,研究起草《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
我国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4月15日正式实施,粮食流通现代化治理进入了法治治理新阶段,重点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优化监管措施,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的措施。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去12月起草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今年4月国务院表示目前《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公开征求过社会意见,正在抓紧汇总、梳理、修改,下一步将抓紧推动《条例》出台。我国粮食储备安全将进一步升级!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健全粮食储备动用协调机制,促进中央储备、地方储备与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共同担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有之责,明确追责并重罚政府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的责任主体,分离政策性职能及经营性职能等在内的70条政策措施,夯实国内粮食储备的安全底线。
要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国家储备粮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快、用得好。
中储粮粮库收储的粮食根据不同用途大致可分为储备粮、托市粮和贸易粮,但由于粮食储备行业体制机制问题,企业腐败频生。
对此,《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当储备、运营分离后,储备端更多侧重政策性,意味着不计成本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但其经营性业务板块要走市场化机制,不能再仅依赖国家补贴和政策红利,而是通过更多市场化的业务路径提高企业自身的造血能力,防止人浮于事的情况再发生。
积极支持各省份出台粮食安全保障地方性法规。
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正在完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等方面将有所提高。自2020年至今,全国各省积极完善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5月1日《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明确鼓励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食堂及城乡居民家庭平时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的口粮;1月8日山西省发布《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去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指出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
中华粮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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