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什么分类,可将政府收入划分为
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类,可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政府收入是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是部门履行职能的财力保障。政府收入分类是将各类政府收入按其性质进行归类和层次划分,以便全面、准确、明细地反映政府收入的总量、结构及来源情况。
为适应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经批准,财政部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收支分类变革。此次政府收支分类变革是1949年以来我国政府收支分类统计体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又一次创新,变革后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包括“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
具体分类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科学反映政府收支状况,从2007年开始,财政部每年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部分科目进行了适当修订补充。政府收支分类变革后,“收入分类”全面反映了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
修订后的《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具体分类情况分为六类,第一类是税收收入,下设增值税等21款。第二类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下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等9款,比2010年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等3款。
第三类是非税收入,下设政府性基金收入等7款。第四类是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下设国内贷款回收本金收入等4款。第五类是债务收入,下设国内债务收入、国外债务收入2款。第六类是转移性收入,下设返还性收入等9款,2011年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相应删除了预算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