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论证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海洋法系则更多地采取演绎法,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
3、判例地位不同。大陆法系的判例不是正式渊源。英美法的判例和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海洋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海洋法系倾向单行法。
6、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海洋法系的解释:
海洋法系(海洋法系)一般指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