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7-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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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 【参考答案】 BCD
 【考点提示】 法律关系
 【试题解析】 本题为应用题。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即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当事人的有意识活动。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 据此分析,本案中存在范某杀害或者伤害汪某的刑事法律关系、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某与公安部门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范某与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范某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题中的“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是一个关键的法律事实,为范某受自己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活动,由此行为引起了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导致检察院对范某的起诉,致使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侵权赔偿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A项“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成立。B项“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有误。C项“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不能成立。D项“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不正确。故BCD三项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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