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有法律渊源传统、法典编纂传统、法律结构传统以及诉讼程序传统等等。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
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
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
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5、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6、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7、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