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标准
公文格式标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发文日期等。
标题: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发文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称为公文标题“三要素”。
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写在正文之前、标题之下、顶行写。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排印,回行时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之后用全角冒号。
正文:正文内容要求准确地传达发文机关的有关方针、政策精神,写法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实事求是,合乎文法,切忌冗长杂乱。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文中的结构层次序数应准确掌握和使用。
发文机关:写在正文的下面偏右处,又称落款。发文机关一般要写全称。也可盖印,不写发文机关。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年月日的中间,作为发文机关对公文生效的凭证。
发文日期:公文必须注明发文日期,以表明公文从何时开始生效。发文日期位于公文的末尾、发文机关的下面并稍向右错开。发文日期必须写明发文日期的全称,以免日后考察时间发生困难。发文日期一般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常用的公文种类
1、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6、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7、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8、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