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金的计算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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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天津市的失业金领取标准是: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是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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