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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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 知法守法用法,和气和谐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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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三)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一)外资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三)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四)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五)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六)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七)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2、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八)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九)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时,所获得人民币利润由当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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