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改革细则
山东事业单位改革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事业单位的活动特征:
1、设立目的:设立事业单位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务。
2、履行职责:事业单位的职责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包括改善社会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等等。
3、运行方式:事业单位的运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有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事业单位的运行成果主要体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之上,但提供非物质形态产品的单位不一定就是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