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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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 分享有趣专业的游艺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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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信访条例中,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首先,信访人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表达意见、批评和建议(第六条第一项),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第六条第二项),寻求相关法律咨询,以及按照法定程序催促处理和要求答复(第六条第三、四项)。

同时,作为信访人,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首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第七条第一项),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避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第七条第二项)。其次,应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三项)。此外,对于国家机关的处理决定,信访人应接受并遵守,不得无理取闹或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第七条第四项)。

在书面方式的信访中,如书信形式,信访人需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完整联系方式,控告信件应详细列出被反映人的信息、事实、投诉请求以及相关证据(第八条)。走访形式则需前往指定接待场所,个人走访人数限制在五人以内,群体走访需推选代表,逐级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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