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何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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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木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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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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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但只要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按诉讼时效的方式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扩展资料:

解读恶意抵押行为:

抵押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即推定记载在《他项权利证》上的抵押权人是真实的,至于该记载实质上是否真实有效,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司法判断。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不应成为民事诉讼中对行政登记证书及所涉民事权利效力认定的障碍。

法院可撤销恶意抵押行为。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

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此即恶意抵押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程序撤销。

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



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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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法院的思维经过了几次变动,这可以从有关论文中读到,这里不赘述,目前的审判思维是: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但只要在保证期间内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按诉讼时效的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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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别邑
2006-06-07 · TA获得超过122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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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要他细看一下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是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
连带保证与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相符,诉讼时效是不中断的,也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不矛盾.第二十五条只规定了一般保证.
只有一般保证对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矛盾的,从法理上说,担保法的效力等级高于担保法解释,有矛盾的以担保法为准.在实践中,诉讼是效是中断的,
但如果楼主是参加司法考试,各大名牌教授的观点是: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
也就是按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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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laaa
推荐于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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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分开讨论:

第一,一般保证而言,担保法解释第31条变更了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应当明确记住担保法效率高于司法解释(用司法解释变更法律规定是否妥当不在咱们考生的考虑范围之列了。。。)。实践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中断,不然对债权人相当不公平,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可能也就6个月,打官司前前后后也要几个月准备。

第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31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司法考试应该不会出这种题为难大家,2005年卷三第57题也特别强调“连带保证”,大概也带有回避矛盾的意思

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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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魂骇客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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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么理解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主债务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我理解为:在保证期间,若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时效中断。理由为:保证期间已完成其使命,无需中断、中止、延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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