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对过年燃放烟花爆竹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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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根据《规定》,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有燃放时间限制;三环路以外为非限制燃放区域,但成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B不得在阳台窗户房顶燃放
《规定》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以及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另外,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燃放者违反规定最高罚500
而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条例,采购、销售规定品种、规格以外,不按规定的时限、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则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在5年内不得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
《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B不得在阳台窗户房顶燃放
《规定》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以及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另外,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燃放者违反规定最高罚500
而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条例,采购、销售规定品种、规格以外,不按规定的时限、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则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在5年内不得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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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227014199202
【标题】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公安部;轻工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2/06/22
【实施日期】1992/06/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公安部、轻工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令第9号
【题注】
【正文】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显示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二)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烟花爆竹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
(三)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运。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要始终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四)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四、水上运输烟花爆竹,除按上述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外,还应向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过境申报手续,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港(航)务监督机关对货物安全载运状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鞭炮引线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公安部;轻工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2/06/22
【实施日期】1992/06/2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公安部、轻工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令第9号
【题注】
【正文】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显示危险品标志或信号。汽车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二)货物包装应当牢固、严密。烟花爆竹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
(三)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运。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要始终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
(四)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四、水上运输烟花爆竹,除按上述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外,还应向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过境申报手续,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港(航)务监督机关对货物安全载运状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禁无证和超量运输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鞭炮引线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严禁伪装或伪造品名运输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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