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朝。
元朝设立宣政院(初名总制院)管理西藏地方事务标志着西藏正式成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元朝对西藏实施管辖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将西藏设立为中央政府的一个行政区域;
二是设立管理西藏事务的中央机构宣政院;
三是清查户口,元朝中央曾3次派官员赴藏清查户口;
四是设立驿站,这是元朝对西藏地方和其他藏族地区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之一;
五是对西藏地方各级官员实行任免、赏罚制度。
扩展资料
机构由来
忽必烈在汉地立国建都后,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发展蒙古民族的语言和文化。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萨迦的八思巴为“国师”,命八思巴率领一些吐蕃语言文学者重新创制蒙古文字。
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制成,由忽必烈正式颁行,并加八思巴为“帝师”、“大宝法王”,统领全国佛教。朝廷立总制院,管领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内事务,仍以“帝师”八思巴统领之。
《元史·百官志三》载:“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领。
吐蕃有事,另设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员,僧俗并用,是元朝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既是管理全国佛教的事务机关,又是直接统领吐蕃的政务和军事。元明宗天历二年(公元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设置院使10员,从一品,同知2员,正二品,副使2员,从二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宣政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