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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至1991年,是我国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和集中发证阶段。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1984年发证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进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标志着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正式确定。1986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此后,各地根据国务院部署的全国五年(1986至1990年)集中发证规划,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完成试点的基础上,从城市到农村,分期分批全面展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1988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原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王芳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各地“确保建国40周年前夕完成五亿人的发证任务”,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同年10月25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加快颁居民身份证工作电话会议,提出要“确保发证任务的完成,如期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根据两次电话会议精神,各地及时调整发证部署,终于在国庆40周年前超额完成了五亿发证任务,使全国大中城市、交通沿线、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旅游地区、边境地区以及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公民领到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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