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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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名称 简报第63期
  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3 发布时间 2008年7月28日
  4 文件编号 简报第63期
  6 信息内容 浅谈我县户籍管理工作
  中江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副科长 周世荣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建设的开发推进,城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土地征用、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分配土地征用款、办理征地农迁非人员养老保险、拆迁的宅基地户头直接与户口挂钩,同时牵涉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学习、工作、生活、婚姻、计生、房屋建造等相关政策处理也与户口问题紧密相连。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户口问题的敏感性,户口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给公安机关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许多政策难以处理的问题。笔者试就我县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及如何适应我县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建立城乡统一户籍制度,促进城乡有序人口流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户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正常农迁农问题。随着城市开发力度的加大,农村(特别是城郊)的农业户口人员都可从中得到许多利益。受利益驱动,很多人都千方百计以各种理由要求迁入农村落户;同样,为了眼前利益,对婚嫁等正常的农迁农,迁入地农民又会以“村规民约”来加以限制。如.非农户口的男方与农业户口的女方结婚后,男方在城镇无生活基础且父母仍为农业户口的,媳妇就要求随公婆落户的农迁农。这类户口应该说是不符合目前的户口迁移精神的,但女方又不愿意“农转非”投靠男方,为此这些群众就意见很大,甚至产生过激行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再如农业户口夫妻结婚后,男方投靠女方落户按政策是允许的,而所有农村都会以“村规民约”为借口,不允许除招女婿外的男方到女方落户,若公安机关不经村里同意就给予落户,不仅村委会会来找,就连村民都会闹事。另外,甲地农村户口人员到乙地农村购买或建造房屋长久居住,要求将户口迁入乙地也无政策可循。因目前的政策对农迁农户口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使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处于“办与不办”的两难境地。
  (二)非迁农问题。与农迁农一样,受利益的驱动,许多原籍为农村的非农业人口也都想将户口迁回农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嫁或招婿到农村的人员;二是大中专毕业生;三是转业士官;四是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人员;五是办理集资户口人员;六是其他农转非人员。
  关于“非转农”问题,2004年省公安厅下发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对乐山市中区通江镇敖坝村部分群众要求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批复》公厅治发[2004]29号第三条作了如下规定: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干部居民的问题。“因为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3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予批准”。也就是说除2003年毕业以后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才有条件非迁农,其它情况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一律不准转为农业人口。这样就对原籍在农村,现已居住在农村,且在原籍仍保留有土地而在城镇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集资非农业户口、2003年毕业以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大中专生,以及现家居住在农村户口仍然空挂在城镇的非农业人员;“其中以外地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厂矿、森工等单位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转业军人、因婚姻关系城乡通婚人员”等等情况就不能非迁农,如:因城乡通婚女或男方户口地仍在农村,离婚后女或男方回农村居住且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或男扶养但未成年人又不能随迁入农村入户,这样就造成了实际居住地与户口不一致的人户分离现象,这不仅造成了公安派出所人口管理失控,也使部分群众对现行政策的不满,致使部分群众不断上访。
  “对户口类别不同的夫妻投靠、直系亲属投靠以及2003年以前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情况,本人实际生活和居住在农村有的有土地仍从事农业生产,按照省公安厅的要求迁移人可以保留原户口类别、即非农业户口,户口可落农村地址,这样就造成了一房多户现象,使我县对这类对象的户口办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派出所户籍资料管理难度。
  (三)农业户口的分户问题。依据《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文件的精神处理分户问题。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民警责任区的,可以立为一户。“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转迁手续”、“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等规定。针对本县实际,分户问题涉及群众低保、宅基地等切身利益,在征地拆迁中也根据“一户一宅”进行政策处理。随着近几年城市房价的上涨,农村宅基地也不断在增值。宅基地和经济利益密切挂钩,而审批宅基地是按“一户一宅”的原则来批的,因此为了能批到更多的宅基地或某方面的利益,出现了人人都想分户的局面,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而想分户的人员中大部分是居住在一起,依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就很难操作。
  (四)变更姓名问题。《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1958年《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当中对更改姓名虽有一些规定,但对变更的条件和需要的材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省公安厅川公治发[2004]32号文《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改”。对于怎样才算“理由充分”,需哪些材料才能证明是理由充分的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标准,目前十八周岁以下的申请变更姓名的人员当中很大一部分是认为现用名不好听,若只要群众申请就都允许更改,又不利于户口管理,也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
  (五)新生儿出生登记落户问题。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04〕315号)规定,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凭旧版《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出具的未落常住户口证明落户,对1996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出生医学证明》之后出生且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向妇幼保健机构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手续。在我县农村因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到当地医院或卫生院生产,就近在家请当地接生婆生产,加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用一笔费用就不去相关部门办理,由于长时间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这就使这些出生婴儿不能顺利补领到《出生医学证明》也不能正常落户。同时2002年以前我县关于计生政策的前置条件,也使很大一部分人员因计生政策未处理而不能申报户口。造成我县有相当部分因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人员不能入户,有的到了学龄甚至婚嫁时都没有户口。这样严重影响了这类对象的正常学习、生活,也使得我县的户口登记情况不能如实反映。
  (六)无户口人员的问题。造成我县无户口人员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退休、退伍、学生毕业、婚迁、直系亲属投靠、复退转业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在迁出地办理了迁出手续后,因管理不善,手续在途中遗失或长期放置家中未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而成了无户口人员。特别突出的是一九九五年前,我县当时91个乡镇除城关、龙台、仓山等几个大镇外,其他乡镇的户口都由乡镇人民政府带管。当时,由于受地方经济利益驱使,如计划生育、农业税、双提款、土地分配等因素的考虑,乡镇人民政府的户口登记机关普遍存在人口数据少报,瞒报现象从而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由于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许多乡镇户口登记机关没有严格照户口管理规定,把外除一年以上(包括外出务工,外出原因不明)的人员注销户口,因婚嫁女到男方落户的传统观念把女方户口注销等等错误作法,导致了我县乡镇部分农村居民没有户口,严重影响了这些人正常的生活,生产和社会事务、社会权益,同时也造成了公安户籍人口管理与实有人口不合,为调查这些无户口人员的真实情况,基层派出所往往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基层派出所的工作量,也影响了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安排。同时,因为错误的注销户口造成了部分群众对派出所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满,有的甚至上访。
  二、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立法相对滞后,政策不够明确。当前户籍管理的依据主要是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和省厅的《办理户口规定》。《户口登记条例》制定于建国初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该条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且条例一共才24条,规定过于原则,对目前的实际操作缺乏指导意义;虽然公安部、省公安厅先后出台了《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办理户口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户口管理在具体操作中情况相当复杂,拿最简单的婚迁来说,就可分为市内农迁农、市外农迁农、农转非、市内非迁非、市外非迁非,户口办理中的每一项都由省厅作出具体规定也不太现实。而且户口管理情况不断变化,新问题不断出现,在1998年省厅出台《办理户口规定》时,分户、非迁农、媳妇投靠公婆等问题就存在矛盾或根本没有人申请,对这类问题没有明确地规定也就可以理解了。
  (二)户口与利益挂钩。由于目前的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福利、服役退伍、税费缴纳、事故理赔、学习教育等政策仍依附在户口上,特别是现在农业户口与利益的关系更为紧密。除上述有关外,还在集体资产收益、福利保障、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宅基地分配等方面与户口密切相关。城郊的一个农业户口就意味着有几万的经济利益,多分一个户口就有可能值几万。正因为有这么大的利益可得,才使很多人会通过各种途径,想尽一切办法办理农业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给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户口时造成许多阻力。
  (三)农村“村规民约”的影响。“村规民约”虽然是政策法律的一种补充,但也存在一些与政策法律相背的内容。由于它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制定的,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多数村民的意志,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农村普遍以村规民约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予迁入或分户。同时,公安机关户口核对、人口统计等工作有赖于村级组织的协助,为减少矛盾,在户口办理时需提供村委同意予否的证明。久而久之,形成了农村户口只要村里同意就可办理的错误认识。在实际操作中,也产生了按户口政策办事阻力很大,按村规民约办没有矛盾的怪圈。近年来这种状况虽有好转,但在前面提到的分户、新生儿随父随自愿母申报户口、男方不能迁入女方落户等方面仍受村规民约的影响。
  (四)户口登记缺乏严肃性,姓名使用较为随意。在着力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过程中,片面强调了户口管理的服务功能,对户口登记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公民户口意识逐渐淡化,社会各界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对户口登记的严肃性缺乏认识,总认为迁户口、改姓名是小事一桩。公民在参与保险、存款、就学和工作等活动时随意使用自己的姓名,一旦发生错误,其他部门都会要求公安机关来证明是同一人或更改户口登记的姓名。有的部门明明自己未审核身份证而登记错误也将责任一推了之,这使户口登记机关在日常工作中难以核对其真实情况,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也造成了群众对我们的不满。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立法,制定规章,规范户口办理手续。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显然已不适应现在户籍管理的需要。所以,必须尽快出台《户籍法》,使户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户籍法》不能在短期内出台的情况下,也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户口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办理进行规范,明确办理的具体条件和手续,以保证户口管理的统一性、严密性,便于基层公安机关的操作。另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姓名法》,对姓名的用字范围、字数及变更条件、审批办法等进行规范。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一元化的户籍管理机制。二元化的户口管理结构是按照户口的性质来划分的,它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与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已不相适应。户口迁移中的许多问题也是由于户口性质的不同而引起的。因此,要打破户口二元管理结构,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彻底改变原有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制及其他多元制管理模式,把户口只作为一种身份来进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因户口性质引起的各种问题。在一元制尚未推行的情况下,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工作,将城郊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减少矛盾。
  (三)结合实际,剥离依附在户口上的各种功能。要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大力清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附在户籍管理制度实行行政管理的各种方式和分配标准,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与户籍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把户口从各种附加功能中剥离出来,还户口以本来面目,使户口能真实反映居民的个人身份、家庭关系、法定住址及变动情况。对农村现行的土地承包、村集体资产分配及各种分红等,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一个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符合农村实际、可操作的有关村级集体资产分配的政策规定,明确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享受利益,而不要看该人户口是否落实在村里。对农村宅基地也不能按“一户一宅”来审批,按户口政策精神,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才予分户,也就是说应“一宅一户”,这与“一户一宅”刚好相反;再说,在宅基地的实际审批中,也不可能真的就完全按“一户一宅”来审批的,《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也规定:“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所以,土地管理部门应就宅基地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而不应再依附在户口管理上。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姓名的使用。要加强户口政策的宣传力度,明确户口登记的法律意义,增强群众对户口登记严肃性的认识,减少公民随意使用姓名现象的发生。同时,建议由政府出台规定,要求各社会管理、服务部门在办理公民各类社会事务时应认真核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确保各类证件、单据上的姓名与户口登记的一致。同时,还要登记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在产生疑问需认定同一时,要以身份证号码为依据,只要身份证号码是同一的,就应认定是同一,姓名只能作为参考。
  四、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我县人口合理流动
  为了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户籍管理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积极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就我县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全县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简化迁移审批程序,放宽迁移条件。树立大局意识和 服务意识,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限制,减少审批环节和迁移手续,加快城镇化进程步伐,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有序流动。
  (三)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 权、且达到一定标准住房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四)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兴办实业投资5万元以上或购置商品房的人员 , 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五)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县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 城区或各县城区的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凡在县城区连续暂住三年或者累计五年以上人员并被县城区企业单位招用二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单位集体户口。
  (七)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术人员来我县工作。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合民办高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获取市级或县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被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的,根据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手续。
  (八)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拟投靠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九)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十)认真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 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 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7 附件
  9 内容描述 浅谈我县户籍管理工作
  10 公开时限 限时一年公开
  11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12 公开程序
  13 责任部门 中江县公安局
  14 索取号 EE080-03003-2008-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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